随着2014年年底,上海市和北京市相继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在排除地方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干扰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检察院并由同级政府给予人财物保障的做法,造成了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中央决定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据了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研究制定了案件管辖有关规定,备受瞩目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被纳入案件管辖范围。
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机构设置,秉持精简、高效原则,实行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管理,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目前,上海市和北京市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全部通过遴选程序产生,均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同时,对法官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主任检察官对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以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承担起先行先试的责任,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记者 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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