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语境下,人民对司法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的期待,而审判质效的提升,无疑是对这种期待应有的回应。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入手,找准症结,着力在“规范”上下功夫,在细节上做文章,缩短了鉴定周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效率大幅提升。近日,记者来到重庆一中院了解相关情况。
对症下药:破解超长期未结案积压难题
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动因要追溯到2012年。
当时,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筹下,重庆一中院积极参与清理超长期未结案工作。统计结果令人吃惊,近乎一半超长期未结民事案件都与司法鉴定有关。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又占据了大半。2010年以来用时超过180天的17件司法鉴定案件中,仅工程造价类就占了11件,占比达64.7%。而在已完成鉴定的全部案件中,用时最长的也是工程造价鉴定,达到601天。
“这一数据显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推进缓慢是导致重庆一中院超长期未结案的重要原因。由于超长期未结案的周期是按照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计算的,未计入审限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周期如果过长,必然导致名义上没有超审限的案件成为超长期未结案。” 重庆一中院院长卢祖新向记者介绍。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提升审判质效,成为摆在重庆一中院面前的一道难题。
院党组迎难而上,迅速由纪检组组长邓芝牵头,联合研究室、监察室、行装处成立课题组,共同开展调查。
经走访重庆高院、3个基层法院和司法局鉴定管理部门,并组织该院民事审判法官与鉴定机构进行座谈,课题组发现,涉工程超长期未结案的原因虽然比较复杂,但某种程度上都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职能不清、沟通不畅、过程无序、缺乏规范等问题有关。
找到了结症,课题组依然有顾虑:由法院出台规定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规范,是否合适?毕竟鉴定机构主要是遵循市场规律的主体,而且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主管部门和明确的鉴定规章。
课题组认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发生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司法程序和原则。重庆高院也支持重庆一中院在此问题上继续探索。
经反复论证和深入分析,2013年4月15日,以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缩短鉴定周期,防范廉政风险为指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该院审委会审议通过,正式出台。
翻阅《办法》,记者发现内容涵盖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全过程,从鉴定的提起到鉴定材料的提交与质证、鉴定机构的选择,再到鉴定过程的规范、鉴定费的缴纳等方面,同时强化了对鉴定机构的监督,明确了鉴定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时限、违法后果,并强调了审判部门、鉴定委托部门、鉴定机构三者的衔接配合问题。
“具体而言,《办法》着重突出两点。”卢祖新告诉记者,“从节点安排的细节入手,加快鉴定资料在各环节流转步伐。由于对鉴定环节各个节点的时限作了明确要求,从管理部门签字接收、选择鉴定机构到完成对外委托的时间均有据可循,无故拖延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其一。第二点是以信用评价的压力倒逼鉴定机构工作动力,强化司法鉴定机构责任意识。因为《办法》明确了对鉴定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等约束规则,信用评价过低的司法鉴定机构,将自动退出。这对鉴定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可以说压力动力并存。”
据介绍,《办法》实施后,重庆一中院继续积极关注运行情况,就《办法》出台后依然未结案件情况再次“寻医问药”。
同年8月12日,课题组上门征求市司法局、鉴定机构对该院鉴定管理部门、办案法官在工作配合及司法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针对收集、了解到的鉴定机构9个方面的问题与司法局、鉴定机构进行了意见交换。
同年12月13日,课题组邀请重庆市司法局鉴定管理处处长周修友及有关人员、鉴定机构代表及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召开司法鉴定工作联席会议,就《办法》的运行情况进行意见交换,并对鉴定费用、鉴定期限等问题进行讨论交流。充分的沟通和及时的总结,为《办法》的完善提供了思路。
成效显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质效大幅提升
“规定出台了,‘药方’开出了,但到底效果如何,还不得而知,对此我们也是心里没底。当然,为了真正督促此项制度落到实处,我们特别强调了院监察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审判部门的沟通与互动,要求他们确保廉政的同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打表。”邓芝说。
2013年底,检验《办法》运行情况的时候到了,看到初步统计数据,邓芝悬着的心才终于放下。
针对《办法》施行以来的效果,该院在《办法》运行报告中这样总结:
——提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迈入快车道。
从已办结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件来看,在《办法》施行后新受理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件,每件平均用时仅有59.5天,较之办法施行之前两年每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件的平均用时286.8天,减少了227.3天。而收案和鉴定分别在《办法》实施前后的案件,每件平均用时也只有249天。鉴定用时的减少,使相应民事案件实际用时也大为缩短,客观上为涉及工程造价类案件审理迈入快车道创造了条件。
——提效,所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件总体质效提升。
《办法》对案件承办部门在鉴定过程中的职能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并规定了相应时限,可谓是为承办法官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增强了承办法官的紧迫感,改变了过去案件提交鉴定疏于过问、坐等鉴定报告的被动等待情况,取而代之的是主动按照《办法》要求积极推动鉴定工作的进行。
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裘晓音表示,自《办法》实施后,基本没有收到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信访了。
——提能,法院、鉴定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发挥合力的能力增强。
重庆一中院民事审判法官们普遍认为,在《办法》实施后,鉴定机构提高了制作鉴定报告的效率,大多数鉴定机构增强了与法院沟通配合的意识,在鉴定过程中注重加强与法院办案部门的联系和协作,效率明显提高。审判人员改进了以前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资料的不当做法,更加关注鉴定进展,并尽可能做到及时配合鉴定机构提出的要求。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增强了我们的责任感,利于我们掌握鉴定工作进程,另外也使我们与法官、当事人的衔接更加通畅了,避免了之前的信息不畅、互相推诿等阻碍鉴定工作进行的情况。”重庆某鉴定机构负责人赵某对《办法》的实施则作出了这样的评价。
相关政府部门也有着自己的感悟和体会。
周修友告诉记者:“司法鉴定工作非常复杂,由于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导致实践中司法方面相关信访不断,也导致法院案件积压,重庆一中院率先在工程造价领域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制度规范,走在了前头。鉴定机构对《办法》的施行亦持肯定态度,认为有了这样一个明确规定,各项工作都有章可依,做起来更有计划和积极性。”
诸如此类的话语是鼓励,更是前进的动力,增强了课题组不断前行的信心与勇气。
不断完善:探寻更加规范的司法鉴定管理之路
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也为重庆一中院探寻规范民事审判领域的司法鉴定管理之路打开了局面。
针对民事诉讼鉴定领域进行全方位的规范,毕竟是一次尝试和突破,有些措施可能还有“踩线”的嫌疑,因此必定有不完善和不周全之处。针对这种情况,课题组认真跟踪制度运行状况,及时收集存在的问题。
经过梳理,课题组发现存在补充收集资料次数多、时间长和拖延交费导致鉴定时间延长的两个问题。以该院(2012)鉴委字第91号案为例,2013年3月形成初稿,6月完成对量,但申请人迟迟不付清鉴定费,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报告。课题组认为,此问题的出现既有当事人不配合的原因,也有法官的顾虑,可能《办法》本身的某些规定存在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不够合理的地方,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通过对《办法》运行近一年的状况进行总结,在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重庆一中院推出了两项新举措:
一个是严格推行对鉴定机构的信用评价和评分。制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鉴定机构信用评价的整个过程进行细致规范,从而保证监督落到实处,评价不走过场。
第二个是建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前会议制度。制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前会议规则》,针对《办法》运行中反映的问题,在确定委托鉴定机构后、正式委托前的规定时间里,由该院鉴定管理部门召集案件承办法官、鉴定人员及当事人共同参加委前会议,主要围绕鉴定事项的明确、鉴定材料的收集和补充、鉴定费的缴纳等与鉴定有关的问题,由各方充分发表意见,为正式委托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方向,是目标,任重而道远,将公平、正义以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方式及时输送出去,是法院时时刻刻要面临、解决的问题。我们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动力正在于此。”卢祖新谦虚地说,“规范司法鉴定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也许还会有一些挫折,但前进中的问题要在前进中解决,我们有决心、有信心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探索,不断完善司法鉴定,让人民群众期待的公正尽量到来得快一些、再快一些。”(陈小康 闫信良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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