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哪些地方性法规的条文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自2014年3月启动梳理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立法问题,在全省8万多名五级人大代表中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以来,对省现行有效的178件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逐条梳理,以推进立法和改革决策更紧密衔接。在杭州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立法问题梳理工作的报告》。
此次梳理过程中,共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近7000条,共整理出4254条意见、建议,其中涉及省地方性法规的1366条,涉及法律的1807条、行政法规的588条。
列入梳理范围的178件法规中,有87件法规可暂不予修改,将建议根据改革进程、实践发展或上位法修改、制定情况,再视情处理;其他91件法规需予以修改或废止,以切实发挥好立法对改革发展实际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需要修改或废止的91件法规中,《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4件法规根据今年立法计划立新废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24件法规分别在2014年5月、11月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集中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8件法规已废止,《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已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其余法规主要存在不适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以及与后来出台的上位法不一致等问题,建议待相关改革举措进一步明确或相关上位法制定、修改后,再结合省实际适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据了解,《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改已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有关加快制定我省生态补偿、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社区矫正工作、学前教育、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乡镇人大工作等方面的法规,有的已经启动前期调研工作,有的需待国家法律出台后再结合省实际制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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