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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四种因素制约失信名单制度的运行

2014-12-23 13:59:54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上海法院网 

  自最高法院推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上海浦东法院积极运用该项措施对相关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执行中,浦东法院发现还存在四个方面因素制约该项措施的运行效果:一、对法定代表人等无法直接纳入,惩戒效果相对有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惩戒的对象是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为法人时,除非先行追加,否则不能直接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并纳入失信名单。执行中,很多公司或是关门歇业,或属皮包空壳,仅对此类单位予以信用惩戒效果有限。二、信用惩戒的社会关联度较低,惩戒范围尚待拓宽。当前,信用惩戒的后果主要是银行贷款受限和机票购买限制,对于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关联还不够广泛。实际上,很多被执行人的贷款和乘机需求并不强烈,导致惩戒效果不甚明显。三、失信信息公布渠道狭窄,社会知晓度不够。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布渠道各地做法不一,从上海地区来看主要是网上公布。限于渠道狭窄,公众对这一制度的功能和效果认识度不够,甚至很多申请人都不够了解,纳入失信主要是依职权进行,社会影响相对有限。四、失信记录保留时间有限,信用惩戒止于结案。信用惩戒的关键在于失信将导致长期性的不利后果,而根据现有的制度设计,只要当事人履行完毕,即应将其从失信名单中予以屏蔽,其信用即可恢复正常状态。这一设计固然符合案结事了的程序要求,但无法充分体现失信导致的长期性不利后果,难以彰显信用惩戒的威慑力,实际效果也表明,已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比例不是很高。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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