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卢某在江西省高安市检察院调解工作室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3万元,并赔礼道歉,卢某对李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某依法从宽处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该院制定了《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条件、程序等,确保刑事和解在法律授权的幅度内进行。
该院要求案件承办人收到案卷后,都要分析犯罪要素与和解可能。主持刑事和解时,检察官在对双方分别释法说理后,不干涉双方赔偿意愿,不在数额方面提意见,做到依法处理、客观公正。检察官对和解协议审核后,将其作为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酌定情节,连同全案综合考虑。
对刑事和解后作出不捕的案件,该院严格执行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三级审查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刑事和解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案件质量纳入执法档案。
此外,该院不给“花钱买刑”留空间。面对提捕案件,首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危害程度、人身危险性等因素,而不是赔没赔钱。如犯罪嫌疑人是故意犯罪,无论是否和解都将批准逮捕。
截止目前,该院已成功促成12起案件实现刑事和解,且无一人出现反悔。该院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和解的有益尝试,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提高了诉讼效率,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陈玉良)
·广西法院:“司法一条龙”刑事和解钝化社会矛盾
·广西刑事和解:在谅解与惩罚的平衡木上舞蹈
·福建建瓯近200起轻微刑案刑事和解
·江苏苏州:发放首批刑事和解救助金
·内蒙古锡林浩特:刑事和解注重心理疏导
·二审阶段刑事和解仍有空间
·二审阶段刑事和解仍有空间
·二审阶段刑事和解仍有空间
·河北柏乡:刑事和解“三步骤”促案结事了
·浙江检察院:2013年促成刑事和解1515件
·苏州警方“刑事和解救助”模式领先全国
·刑事和解协议重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