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分三个方面的内容:
●预防为主,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
●有错必纠,做好冤假错案件的审查处理;
●明确责任,落实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11月25日,四川省高院向全省各级法院印发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1日,省高院一名参与了《实施意见》的调研和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的课题组成员接受了四川法制报记者的采访,对《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并对一些重点条文作了解读和说明。
背景
专题调研严把证据关
近年来,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等冤假错案进入公众视野,非法证据排除、追究错案责任进一步成为共识。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纠正了一批错案,825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该课题组成员介绍,为进一步把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要求的“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到实处,进一步细化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各级法院进一步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进一步严把证据关和事实关,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省高院由刑一庭牵头,成立了课题组进行专题调研。
内容
最严标准审查和追究
“本意见所称冤假错案,采用最严格的标准,选择最小的适用范围,侧重于冤,限指无辜的人被生效裁判认定有罪的案件。”该课题组成员介绍。《实施意见》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严格遵照了合法、务实和创新三大原则。完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后,三次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下发全省法院执行。据介绍,该《实施意见》共24条,分三个方面的内容:预防为主,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有错必纠,做好冤假错案件的审查处理;明确责任,落实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记者还获悉,在征求意见时,全省各中院均建议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标准。考虑到省高院正在另行起草非法证据排除细则,《实施意见》仅作原则性规定。(记者开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