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已由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此次《条例》颁布确定了9类情形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予抚恤金生活的;正在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由政府提供帮助的;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从1996年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至今,福州已有市、县两级共13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达56人,全市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48600多件,接受法律咨询17万多人次。(记者 吴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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