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赤水市法院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对一起伪造租赁合同、恶意逃避执行案件中的1名被执行人和3名案外人采取了拘留15日、10日、5日的强制措施。
2011年9月,李某、张某将名下位于赤水市河滨中路2号楼的6间门市作抵押向赤水工商银行借款11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期满后,两人未按约定还款,银行遂向赤水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张某归还借款。因两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赤水工商银行于2014年6月向赤水法院申请执行。
在门市鉴定拍卖过程中,承租人杨某、曹某、万某向法院提供了租赁该门市10年和15年期限的租赁合同以及已支付了36万元和48万元租金的租金收据。赤水市法院执行法官对提交的协议进行认真审查后,发现一些不合常理的地方,遂对李某、杨某、曹某、万某进行询问。询问中,4人陈述前后矛盾、破绽百出。经执行法官再三讲明伪造证据和作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杨某最终承认是李某为使门市拍卖不成功而请杨某和其伪造租赁协议和收据来对抗法院的依法拍卖,妨碍执行。李某、曹某、万某也承认了自己伪造协议、收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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