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案件审理特点和人民陪审员自身状况出发,将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同时负责处理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改变为人民陪审员仅参与审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处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完全交给法官解决。这是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将对我国法律观念、诉讼程序、司法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这是对改革决策与法律法规相互关系的重要论述。按照这一要求,司法改革应当依法进行,凡是重大的司法改革决策都要在法治的轨道上依法推行。
《决定》对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改革人民陪审制度的重大部署。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决定》内容的一大亮点。《决定》提出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任务,不仅涉及人民陪审工作机制改革,而且涉及人民陪审体制改革,是对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突破。我国目前有关人民陪审员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时代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散见于这些法律规范之中。上述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律的有机整体。
《决定》提出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的重大调整。
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得到充分体现。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本相同。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能,但是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实际上是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义务的。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因此,按照我国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职能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陪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除不得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同法官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既能够参与审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也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的权力。
《决定》从案件审理特点和人民陪审员自身状况出发,将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同时负责处理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改变为人民陪审员仅参与审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处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完全交给法官解决。这是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创新。
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将对我国法律观念、诉讼程序、司法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能够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控辩平等、证据裁判、审判中心等现代法律理念。同时,要改革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固定证据,明确争点,将没有证据能力的各种证据材料排除在外,以免干扰人民陪审员判断案件事实的视线;完善证据规则,强化庭审功能,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识别和判断。另外,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独立认定案件事实的保障制度,排除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对人民陪审员客观认定案件事实产生干预。显而易见,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场意义深远的重大变革。
按照《决定》的要求,凡是重大司法改革都应当做到于法有据。《决定》的内容是执政党全体成员意志的体现,当然也是我国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在国家机关正式制定并公布之前,它还不能成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鉴于《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要求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存在差异,有必要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将《决定》的内容及时体现在新的法律规范之中。
笔者建议,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修改和完善问题,可以采取三个步骤进行处理:一是探索试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全国范围内选取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进行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赋予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职能,法律适用问题由法官负责。试点法院可以根据《决定》有关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同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二是修改法律。根据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在全面总结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决定》的内容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吸收到新的法律规定中来,适时出台符合人民陪审制度发展规律和我国实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三是陪审入宪。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体现在宪法文本中。目前世界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法治国家,都在其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陪/参审制度。我国1954年宪法曾经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后来因种种原因,宪法没有再规定这一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公民参与国家司法的重要形式,也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成为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未来修改宪法时,有必要将人民陪审制度增补到宪法中来。(胡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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