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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举行“国家宪法日”讲座

2014-12-09 09:23:52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南方日报 

12月4日,我国将迎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12月3日上午,广东省法学会、省司法厅、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和《民主与法制》社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共同举办以“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为题的座谈会。省政协副主席、省法学会会长梁伟发出席会议并讲话。

梁伟发指出,“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要求,要以“国家宪法日”为契机,紧紧围绕宪法的宣传和实施来进一步促进我省法学会的工作,充分发挥法学会的职能作用和人才优势,运用好学术研讨、报告讲座、学术论坛和宣讲辅导等多种形式和阵地,传授宪法理论、普及宪法原则和弘扬宪法精神。以后每年的“国家宪法日”期间,省法学会28个学科研究会都要结合实际举办相关活动,各市、县(区)法学会也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省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省委维稳办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陈文敏主持会议,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党委书记、集团公司董事长、省法学会副会长莫高义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省依法治省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社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国家安全厅负责同志以及省法学会副会长、“一办五组”负责人和各学科研究会会长。

热议

广东法学界热议首个“国家宪法日”:

宣传普及好宪法法律

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

12月3日,在省法学会、省司法厅、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和《民主与法制》社共同举办的首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彰显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通过国家纪念日的方式普及宪法法律知识、传播宪法精神,必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使宪法真正铭刻在每个人的心中,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共筑伟大中国梦。

“宪法就在我们身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但有人认为宪法“高大上”,距离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比较远。“其实不然,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世豹表示,宪法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紧密相关。宪法确认每个人的平等独立地位,确认每个人享有的广泛权利和自由,是我们幸福生活的保障。广州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于静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非常重要,应当借助各种形式的“国家宪法日”活动增强我们的宪法意识,让宪法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常识。南方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姜虹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我们国家法治征程中的一件大事,对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进而真正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实现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关永红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使得宪法成为一个重要的国家纪念日,这将大大增强宪法知识的普及度。

“尽快实施向宪法宣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彦敏建议,应具体落实这项制度,通过相关宣誓活动树立国家公职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宪法观念以及对宪法的忠诚度和责任感。“宣誓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握有的公权力。”于静则指出,宪法宣誓是宣誓人作出的信仰法律、依宪依法行使人民赋予权力的庄严承诺,是对忠诚宪法忠诚法律的庄严承诺。凡是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人都应当忠诚宪法,都应当参加宪法宣誓仪式。

“应该讲好‘宪法故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应该讲好‘宪法故事’,宣传宪法跟人们的密切联系。”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表示,宪法法律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要使宪法信仰内化为公民生活方式,使宪法意识深入人心。

于静认为,“国家宪法日”不仅需要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更需要增强宪法意识,最终目的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普法已进入了学“法治”的阶段,领导干部应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广大群众应培育遵法守法的习惯和应用法律的能力。黄武还表示,“国家宪法日”应该立足于干部群众宪法意识和应用能力的提高。

“切实强化法官宪法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省法院副院长霍敏建议,落实依宪治国人民法院要加大法官职业教育培训的投入,切实强化法官队伍宪法意识和公正意识,有效提升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提升面对复杂情况和法律冲突时依照宪法精神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树立宪法法律权威,落实依宪治国,司法机关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理论研究和宣传上责无旁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省法学会副会长梁德标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施应依靠法治队伍来实现,应加强法治队伍建设,解决其自身素质和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应依法撤销违宪法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梁德标建议,应建立一个工作部门来保证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切实纠正违宪行为。蔡彦敏指出,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应当健全我国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特别是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我国宪法规定由立法机关来监督宪法的实施,立法机关应当从立法层面上肩负起应有的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审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相关

点击宪法四大关键词

12月4日,我国将迎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决策的今天,以这样一种特殊的形式凸显宪法的崇高地位,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更是如此。然而,现实中“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宪法是闲法”等观念并不鲜见,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违反宪法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期盼,以“国家宪法日”为新的起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修改

最为严格的修法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宪法规定的程序”是什么样的?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之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和其他议案,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磊介绍。

备案审查

一切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多位专家认为,这充分彰显了法治精神,完全契合宪法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法制统一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原则,任何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宪法监督

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认为,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应该说还没有被激活。因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这一点,抓住了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为未来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设立了具体目标。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张翔说,宪法监督本质上是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的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宪法监督就是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

宪法宣誓

要经过缜密设计形成统一规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专家建议,宪法宣誓制度作为一项国家层面的重要制度,涉及的宣誓主体、具体程序、誓词内容和宣誓方式等,都要经过缜密的设计,形成统一的规范;宣誓制度的具体办法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彰显权威性、严肃性。

[责任编辑:李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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