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维护公平正义,州委政法委于近日印发了《楚雄州非法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登记、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全州各级政法机关要建立健全非法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登记制度,对非法干预案件的行为全程留痕。
《办法》规定:非法干预司法行为,是指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凭借职权、威望、关系或采用威胁、利诱、诬陷、恐吓、要挟等手段,以口头、电话、书面、舆论炒作等方式,向政法机关施加压力,干扰执法办案,影响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办法》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办法》要求政法机关在具体工作中,要准确区分领导监督与非法干预的关系,下列行为不属于非法干预司法的情形:(一)依照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按程序开展的执法检查、案件督办、案件及有关政策法律问题协调、案件评查、重大执法活动和事项报告备案等工作;(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按程序对法律实施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三)各级政协依法按程序开展的民主监督;(四)各级党委、纪委、人大、政协、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程序以单位名义转交信访材料等;(五)政法机关内部按工作程序进行的汇报、讨论、请示、督办等;(六)其他依法不属于非法干预司法的情形。
《办法》对非法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登记报告、案件查办、责任追究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及政法机关要全力支持和鼓励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责、抵制非法干预司法行为。对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为、坚定维护司法公正的政法干警,要褒扬肯定、表彰奖励;对因抵制非法干预司法行为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要切实予以保护。(董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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