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下称《办法》)近日正式公布。
记者了解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于2009年出台,其中第九条明确作出了“有关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事项,可交由同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的规定。此次出台的《办法》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该项工作要求,通过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与省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从而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为充分体现衔接工作的紧密性,《办法》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转办交办事项范围、办理流程和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办法》指出,省人大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事项依法依规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材料依法转送省检察院工作机构办理。对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问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协助省人大常委会依照交办程序,转送省检察院工作机构办理,并对重要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顺应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为规范有序开展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提供了示范和指引。(郭清君 周泽春 刘段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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