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4年10月27日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受 理
第四章 立 案
第五章 复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
案件的复查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
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
(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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