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检察干警的民商法及监所检察业务知识,化解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与分歧,日前,盖州市检察院重点围绕“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具体规定”、“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检察工作应当处理的几个关系”及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监所检察工作等系列问题开展全院检察业务培训。
培训中,民刑科负责人从新民事诉讼法、监督规则的立法背景和过程入手,重点对监督规则、新民事诉讼法的整体结构、存在问题、主要特点、推进措施以及受理环节的审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讲授。明确了同级受理原则,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具体条件,对一审生效案件进行监督的限制条件,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适用情形,理清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概念的认识分歧。
监所负责人从我国监所检察业务的发展历程及监所检察的基本职责与工作内容切入,系统地讲解了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监所检察工作。通过理论结合实践,阐述了驻所检察与看守所如何加强监督和配合、监管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相关问题、原因和对策、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探讨,使干警受益匪浅。(张铁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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