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划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严格落实上级院的要求,扎实开展“三类犯罪”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强化对“职务犯罪”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为准确掌握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该院监所科采取了逐人见面,走访鉴定医院,审查矫正期间病情复查和诊疗资料,建议组织重新鉴定等监督举措,严防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当适用。专项检察中,发现因受贿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柴某在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原决定机关未及时就其是否符合继续保外就医条件进行核查并作出决定,及时建议对其重新进行鉴定,并建议原决定机关就其是否符继续保外就医的条件进行核查并作出决定。建议发出后,原决定机关在核查过程中,从严掌握适用条件,认为柴某“现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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