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诉讼保全担保方式 强化诉讼保全救济功能
——安徽合肥中院关于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管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表一:合肥中院民二庭一审民商事案件保全情况统计表
表二: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情况表
核心提示: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设置的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的救济途径。诉讼保全担保难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限制诉讼保全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瓶颈。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是司法创新、金融创新的要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研,制定了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管理制度。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诉讼保全申请情况。2011年6月以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数量呈现增长态势,以合肥中院民二庭为例,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总数为271件,其中保全案件124件,保全案件占案件总数比例为45.8%;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总数为484件,其中保全案件234件,保全案件占案件总数比例为48.3%;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总数为518件,其中保全案件300件,保全案件占案件总数比例为57.9%。
2.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合肥中院于2012年5月制定并施行《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首批允许四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以合肥中院民二庭为例,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担保公司承保案件82件,占应提供担保案件比例为57.7%;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担保公司承保案件135件,占应提供担保案件比例为66.2%(见表一)。
3.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的效果。截至2014年5月底,担保公司共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713笔,总担保金额为69.41亿元。表一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案件总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全案件数量也在增加,审判保全工作压力不断增加。而担保公司担保的诉讼保全案件数量、比例均稳步上升,该项担保方式已超过全部应提供担保案件的半数以上。引入此种担保方式后,案件保全比例也逐年上升,这种担保方式客观上降低了诉讼保全担保门槛,缓解了担保难,也被社会大众接受。特别是对申请人在外地、担保数额较大的案件,效果非常显著。担保公司还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无偿担保,及时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社会效果非常好。同时,人民法院从查封申请人担保财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使诉讼保全工作减少了近一半的工作量,提高了审判效率;并为之后的调解、执行程序作了有力的铺垫。同时,参与此项业务的担保公司也取得良好的信誉及稳定的经济收益。以从事该项业务的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例,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提供诉讼保全担保90笔,担保额87865.7万元。(见表二)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工作制度建立的背景
1.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是人民法院化解诉讼保全担保难这一现实问题,满足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通常申请人无力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中,车辆实物存在灭失的可能且折旧率高,机器设备折旧率高且不易监管,法院一般不愿接受上述两类实物作为担保物。房地产价值大且不易灭失,但存在法院如何确定房地产价值这一困难问题。股权等权利担保的权利价值浮动较大,法院无法确定价值,不愿受此类担保。银行出具保函条件严格,一般的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企业法人信用担保,法院在审查担保主体的担保能力时困难重重。综上,较高门槛导致一些经济实力不强的当事人只能“望保兴叹”,限制了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从事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强于法院的对担保的审查优势,使得其允许的反担保形式灵活多样,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入诉讼保全担保领域,成为当事人可选择的一项担保新途径,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诉讼保全担保难这一现实问题。
2.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工作制度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便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符合司法创新的要求。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合肥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增长迅猛,全市法院2011年受理39768件,2012年受理47048件,2013年受理51000件。市中院2011年受理4488件;2012年受理5964件;2013年受理74066471件,年均增幅在20%以上。特别是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因资金链断裂而出现的合同履行中断、企业倒闭、债务人跑路等情况反映到诉讼当中,一审案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比例大幅上升,并呈现出情况紧急、标的额大等特点。在案件数量激增、审判人手紧张的情况下,财产保全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即使申请人提供了实物财产担保,除了判断担保财产价值这一困难外,法院还要先对担保财产进行核实、保全,加大了法院的保全工作量,一定程度上也拖延了诉讼进程。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工作制度后,承办法官仅需看到符合要求的保函,便可完成对担保的审核工作,节约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3.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工作制度,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专业优势,对其本身业务发展也有益处,是金融创新的要求。经批准合法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担保公司从事传统的融资担保业务不稳定、风险大,担保公司亟待调整业务结构、拓展业务范围。相比信贷担保,诉讼保全担保风险相对较小,可以给担保公司带来较为稳定的收益,还可以提升担保公司的社会影响和信誉度,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建立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制度。对担保公司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担保公司退出机制。结合担保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数额、风险补偿机制、经营记录、担保公司股东意愿等方面,对合肥市金融管理办公室监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筛选,建立首批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名册,只有入册的担保公司才能在合肥市法院从事诉讼保全担保。
2.明确担保责任形式。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担保责任,责任形式是连带责任担保。
3.严格担保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措施。根据诉讼保全担保的特点,确定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倍,未经审批单笔诉讼保全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同时,确定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余额为诉讼保全担保总额减去解除担保责任的数额。
4.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从两个方面对准入的担保公司进行监管:一是依靠合肥市金融办对担保公司的整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专业监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向合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供业务开展情况、资本金运用情况和财务报表等信息,并对报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是由法院指定部门对担保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情况进行专项监管。担保公司将反映净资产状况及诉讼保全担保情况的相关财务报表、诉讼保全担保情况明细表等材料报至合肥中院指定部门,由该部门负责担保公司承保资格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向全市法院公布。
5.建立保证金制度。担保公司应按法院要求,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并承诺如因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或其他原因而被扣划保证金时,及时补足。
6.明确具体工作程序。在法院主持下,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担保公司的承保顺序,由申请人向指定的担保公司提交诉讼保全担保申请及相关材料,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向法院出具《诉讼保全担保书》。
7.规范担保公司收费,确定合理的诉讼保全担保费率。以保全标的额为基数,10万元以下的担保费一律确定为1000元;10—100万元(包含100万元)的部分,费率为5‰;100—500万元(包含500万元)的部分,费率为4‰;500—2000万元(包含2000万元)的部分,费率为3‰;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费率为2‰。
8.建立弱势群体的无偿担保制度。对于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下岗职工、交通事故受害人等弱势群体的保全申请,以及其他情形确实需要担保机构无偿提供担保并经院领导批准的,担保公司应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且为上述当事人提供免费担保服务,成为担保公司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前置条件,使弱势群体成为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受益者。
四、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管理制度的运营情况进行跟踪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还存在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对担保公司的监管难度较大。政府金融办作为主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管,但对诉讼担保业务的具体监管还须由法院自行负责。以后如果要增加准入的担保公司数量,还需探索更为有力、更便于操作的监管方式。
2.担保公司普遍反映无法及时获得生效法律文书,使其无法及时计算解除担保责任的数额。为此,建议担保公司自行采取措施(如收取押金,在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时退还),促使当事人主动向其提供法律文书。
3.在调研中发现此种担保方式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采用得较少,特别是离市区较远的县法院。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种: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较小,当事人较为容易提供房地产等实物担保;当事人不愿再交担保费以扩大诉讼成本;现有的入册担保公司经营地均在市区内,距离较远的当事人办理手续不便等等。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将在各基层法院中进一步宣传此项制度,同时适当扩大允许从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公司范围,提倡各基层法院适当引入本辖区内的担保公司,更好地发挥审判的职能作用。(沈 严 姚海峰 王苗 温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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