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贪”缘何能“巨腐”?北京西城检察院分析3年来办理的15件“小人物”贪腐案发现,这些案件都具有犯罪主体职务不高、犯罪手段单一等共性特点。这些“小贪”处于为民服务的“末梢”,但这些案件的涉案总金额却高达4000万元人民币。
“小人物”贪腐犯罪主体有三类
在北京西城检察院反贪局近三年查办的“小人物”贪腐案件中,犯罪主体基本分为三类:单位财务人员、后勤人员以及企业某些项目的实施人员。在这三类犯罪主体中,后勤财务人员占约60%,项目执行管理人员占40%。
“此类犯罪一般存在两种主要作案模式,一种是虚增报销型,另一种是项目侵吞型。” 北京西城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说。
据介绍,虚增报销型是指作案人利用其作为财务人员或者项目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增加报销发票、费用等途径,采取欺瞒上级或者模仿管理人员签字等方式进行虚假报销,最终侵吞公款;项目侵吞型则是指作案人利用其身为企业商业项目管理或执行人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变卖项目结余物资、虚假申报项目成本等方式侵吞公款。
涉案资金采用蚂蚁搬家式侵吞
办案人员发现,巨额涉案资金并非分几次被“偷”,而是作案人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予以侵吞。
据介绍,在北京西城检察院反贪局近三年查办的此类犯罪中,百分之九十以上案件的立案罪名是涉嫌贪污罪。这种情况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密切相关:一方面,此类案件的作案主体职级较低,不具有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权限,只能通过小额侵吞、长线累积的方式避免被发现的风险;另一方面,作案人每次侵吞公款的数额虽然较低,但由于风险由此降低,长期累积的涉案数额却极为惊人,同样实现了“大贪”的目的。
发案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力
北京西城检察院分析发现,有些案发单位的财务主管负责人疏于监督和落实相关财务管理法律和规章制度,存在不少执行不到位、审查不严格的问题。另外,发案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力、监管不严是导致此类犯罪的另一项重要原因。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几乎没有参加过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那些直接从事财务管理的主管领导也没有时间、机会学习财会专业知识。” 北京西城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介绍,这种情况造成直接操作的人不精通规则,负有监管领导责任的主管负责人不具备专业监督能力,给财务人员的贪腐犯罪提供了温床。
办案人员说,从查处的此类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多数财务人员案件一般从违反财务规定逐步演变为贪污、挪用公款犯罪,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财务工作不公开,使违纪行为长期隐藏繁殖在财务活动之中。针对这一现状,应当进一步强化财务公开力度,使存在犯意的人能有所忌惮。
此外,发案单位应建立完善内部追究机制,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吊销其从业资格,对违规屡教不改或者不具备相关工作能力的及时调整岗位,逐步形成长效的内部风险监管机制。(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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