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陪审制度 促进司法公正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要求各级法院扩大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通过对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人民陪审员出庭情况进行梳理,分析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现状
近年来,和平法院每年都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不断扩大陪审员队伍。2014年,在原有陪审员63名的基础上,分两次新增陪审员50名,使陪审员总数达到113名,达到法官人数的101.8%,圆满完成陪审员倍增计划任务。从职业分布看,来自教育、金融、知识产权、医药卫生、文化、企业、街道、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涉台事务等多个领域;从性别看,男性占45.13%,女性占54.87%;从年龄上看,以中年为主,且兼顾老、中、青相结合的阶梯式年龄框架。通过几年的调整,和平法院陪审员队伍人数达历史最高水平,人员结构也更加科学、合理,为提高陪审率和参审均衡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调研,和平法院发现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四方面问题,应引起关注。
1.选任有精英化趋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置初衷是为了保障广大公民依法参与审判活动, 但目前“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限制条件,使得很多普通社会民众无法具备担任陪审员的资格,现行选任条件选任的陪审员一般学历较高,且越来越高。和平法院现有的113名陪审员,具有博士学位2人,硕士研究生学位29人,本科学历65人,大专学历15人,中专学历1人,高中学历1人,精英化趋势明显。
2.参审不均衡趋势明显。部分陪审员存在参审热情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加之现有考核管理规定对陪审员的要求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其陪审工作无法完成,法院只能选择出庭率较高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进而导致陪审“专业户”产生。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和平法院陪审员(该期间内有63名陪审员)共出庭1787次,人均出庭次数28.4次。出庭次数排名第一的为157次,第二为124次,第三为118次;排名最后两位均为0次,倒数第三为2次。出庭次数排名前十的陪审员,出庭次数占全体陪审员出庭次数的90%以上。
3.“一审二陪”模式存在弊端。基层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模式多为2名法官加1名陪审员的“二审一陪”结构,或1名法官加2名陪审员的“一审二陪”结构。采取“一审二陪”模式审理案件,一旦两名陪审员都不积极履职,容易成变相独任审判,影响司法公正。部分审判人员甚至故意挑选2名陪审员组成“一审二陪”合议庭,以合议庭之名,行独任审判之实。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和平法院用“一审二陪”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有170件,且有增长的趋势。
4.连任规定不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但对能否连任未作规定。和平法院从2005年开始选任陪审员,第一届任期5年已满,有10名陪审员连任。第二届陪审员的任期明年初即临界到期。对于已经连任两届的陪审员能否继续连任,法律没有规定,基层法院在陪审员的连任上做法不一。实践中,连任的陪审员由于陪审工作时间较长,大多已有法律思维,专业化倾向较为明显,甚至可能会变成编外法官,不利于发挥陪审员职能作用。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1.完善陪审员的考核与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必须设置专门的陪审员管理机构,以负责其辖区内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陪审员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明确陪审员应承担的义务,应遵守的工作纪律。要明确规定:陪审员必须依法按时履行陪审职责,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对于3次以上不能依法按时履行陪审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建立陪审员退出机制,具有考核不合格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陪审员资格。对长期不履职、无法履职、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纪律的陪审员,及时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陪审员职务。
2.调整现行审判管理评估考核指标,树立科学、合理的价值判断导向。从四个方面对现行审判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中有关陪审工作的考核指标作出考量:一是选任陪审员的数量,应考虑下一步法官员额制实行后的具体实际情况。二是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的随机抽取比例。三是陪审员的来源。四是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陪审员之间的参审案件数不应差距过大。考核指标要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性、代表性、广泛性的实质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得以落实。
3.以“随机抽取”与“分类抽取”相结合的方式抽取陪审员。以“随机抽取”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为基础,分别按照地域、专业、职业等标准,将陪审员依照不同的类别作一划分,然后再根据具体案件特点,从相应类别中随机抽取其参加审判活动,发挥陪审员专长,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4.完善陪审员补助与经费规定。对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建立陪审员补助与经费的正常增长机制。
5.合理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一半以上的审判员,在需要两名以上陪审员的案件中,可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增加到5至7人,这样能避免变相的独任审判的出现。
6.对陪审员的连任尽快作出规定。建议陪审员任期一届,最长不应超过两届。(张 丽 于筱江 尹一凡 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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