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规定对减刑假释如何公开、公开内容等环节进一步予以明确,同时也对如何配合、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出了新要求。
众所周知,减刑、假释本是落实“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理念的人性化刑罚执行制度,旨在鼓励在监人员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然而,这项原本充满善意的制度却被个别罪犯恶意利用,再加上一些司法人员徇私牟利组成的利益链,一些刑罚变更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屡遭扭曲。比如,经查实,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
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变更手段,减刑、假释只有运用得当,才能彰显司法文明、节省司法资源,才会有利于鼓励其他罪犯积极改造。在深入推进法治中国的今天,解决好依法规范减刑、假释问题显得尤为紧迫。也正是因为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并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并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一系列的规定与动作,无疑为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也对强化责任落实、遏制司法腐败提出了更严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自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主要着眼于审理程序,并特别明确“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通过遵循“以公开促公正”的思路,无论是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还是明确“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蕴含的“阳光司法”精神十分显著。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本着让公众参与、便于公众监督的原则,减刑假释工作一定可以最大限度地让阳光照进来,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与此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也要积极参与到减刑假释工作的整个法律过程之中,特别是要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由以前收到裁定书副本之后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对提请、审理、裁定全过程的同步监督,实现对每个环节和步骤进行全面的监督,真正发挥好检察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作用。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彻底堵死犯罪分子假借减刑假释逃避法律制裁之路,从根本上规范刑罚的执行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汪振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