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全面上线运行,有不少关心司法公开的朋友不断打来电话,咨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中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如何处理,以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0月1日试行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现就该问题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符号替代等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匿名处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不做相应的匿名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做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上作高检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顺应社会发展,以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实际行动回应人民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新要求。省以下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管,与地方彻底脱钩,为检察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制度保障。司法在改革中奋力前行,向着公正高效权威迈进。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向社会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推进检务公开。让我们更有理由期待司法机关将为民众带来看得见的正义,把法治建设的成果更公平地惠及人民。(王玉平 王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