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来稿选登

上海:让依法行政成为“执罚”终结者

2014-11-04 16:03:41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上海法治报 

  10月31日,网上曝光一张《交警雁塔大队第四季度11月份专项整治月量化任务分解表》照片,显示西安市交警雁塔大队各中队11月份针对两三轮车、酒驾醉驾、渣土车、走禁线以及违停的量化整治任务,表格中规定,各中队现场罚款总计230500元,违停22750个,酒驾吊照和醉驾刑拘分别是22个和14个。日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博表示,已责令雁塔大队立即纠正将工作量转换成罚款的错误做法,并通报批评。

  “罚款指标”和执法理念的现实悖论

  所谓“指标”,就是预期中打算达到的指数、规格、标准,最终是以数据来衡量的。它的积极意义在于,不但把追求的目标具体化,而且可以激励相关人员的积极性。这对于营运管理和提升业绩,无疑是一种鞭策。然而,罚款是一种制止不良行为的手段,目的在于减少“指标”所对应的结果发生。早在2009年,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扩大教育面,减少罚款处罚量,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其中的“扩大”和“减少”,就说明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裁量空间”。那么,一旦把罚款指标化,必然会把“扩大教育面,减少罚款处罚量”反其道而行之。

  这样做的后果,无疑会增加社会消极因素。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孟建柱曾经强调,“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感同身受地体谅困难群众生活的不易,使人民群众通过交警的执法活动,既能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又能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与温暖。”从这个意义上说,“罚款指标”必然会引发重罚款轻教育的本末倒置,迫使执法人员扩大甚至滥用法律“无情”的一面。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

  实践证明,各种“罚款指标”的社会危害早已凸显。其中的现实悖论是:把一个力争减少的目标,变成努力赶超的指标。那么,在追求过程中,是尽力防治其发生,还是设法促成其频发?尤其是“罚款指标”,既可带来“罚款经济”下的利益冲动,更会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最终脱离执法本意,把本该用于减少交通意外的执法手段,变成追求“罚款指标”下的多多益善。这无疑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与依法治国的现代文明格格不入。

  交警罚款被量化,执法别沦为执罚

  应该说,交警雁塔大队对当地的交通现状还是了然于胸的,普遍存在的交通违法现象无外乎司机们“乱作为”和交警们“不作为”。沉疴用猛药,“出重手”进行专项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的日子还会远吗?

  只是,违章违法罚款本应实事求是。罚多少款取决于有多少违章与违法行为,而不是执法者“想罚多少就罚多少”。西安交警雁塔大队将工作量“转化”为罚款量,让人怀疑交警们会否钻进钱眼儿,交警大队是否异化为“执罚部门”。

  据了解,西安市交通罚款早已实行罚缴分离制,所有罚款均上缴财政。但是,在某些地方仍有“罚款按比例返还”一说。这种带有“提成”色彩的举措,难逃鼓励“执罚”的嫌疑。说到底,督促警察“管事儿”没错,但不能异变为“创收”。身为执法者,其职责是维护秩序而不是与民争利,若是理不清这个关系,又谈何依法治国?法治的结果不是执法者权力越来越大,而是通过法治将守法的精神和行为习惯变成一种社会风气,也不是罚得越多越好,而是越少人违法越好。

  要纠正“罚款任务”的畸形权力观

  虽然西安市相关部门做出了正面回应,既责令雁塔大队纠正“罚款任务”的做法,又进行了通报批评,但这无法让人满意,因为,“罚款任务”的背后,有畸形权力观在作祟,纠正偶然曝光的“罚款任务”,并不能真正解决相关部门的畸形权力观。

  事实上,就在网上最初曝光这一事件时,雁塔大队就在官方微博中回应称,“这既是交通秩序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民警工作责任心和管事率的基本要求。”在相关部门骨子里,“罚款任务”只是开展工作的一种方式而已。反倒是没有“罚款任务”,就无法对民警工作责任心和管事率进行评价了。更何况,说明中同时提到,西安市已于2002年实行交通罚款罚缴分离制度,所有交通罚款均上缴财政,罚款罚缴已经分离,又有啥可质疑的?可事实真是这样吗?考核工作效率,大可以通过交通秩序的改善来评价,比如交通事故率、违章违法率等等,还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根本无需所谓“罚款任务”,从西安市公安局最终做出的处置也足以说明问题。

  说到罚款罚缴分离,若无利益回报,交警部门何须如此痴迷“罚款任务”?多年来,在“罚款任务”的背后,多与各种经费款项、年终奖惩等挂钩,虽然罚款并不直接进入权力腰包,但权力痴迷于罚款绝非没有利益动机。某种程度上说,“罚款任务”的背后是权力无视法律法规的为所欲为,暴露出依法治国观念淡薄的畸形权力观。

  尽管“罚款任务”被叫停,但只要这种畸形权力观没有得到纠正,权力就还会继续无视法律法规、为所欲为,一张隐形的“罚款任务”就会继续得到执行。就此而言,相关部门在纠正“罚款任务”错误做法的同时,还需要纠正这背后的畸形权力观,通过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通过强化权力监督、打造透明权力,倒逼权力敬畏法律。

  处理“罚款指标”不能止于责令纠正通报批评

  近些年来,“罚款指标”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固然有“执罚经济”利益驱动的因素,但对相关责任者处罚过轻、甚至根本没有处罚恐怕是更主要的原因。以西安为例,2012年该市未央交警大队就曾爆出因“人均纠违为全支队最少”被通报、进而“希望”民警们“加大照相机抓拍和开具通知书力度”的新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为杜绝“罚款指标”,公安部2003年8月专门下发通知:严禁各地向公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下达罚款指标和罚款任务,凡有违者一律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2003年12月12日,陕西省交警总队推出“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以及罚款同经济利益挂钩”等五条规定,要求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全省交警系统内通报批评,对当事民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或开除。显然,与公安部和陕西省交警总队的相关规定相比,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雁塔大队“责令纠正、通报批评”的问责力度明显偏小。

  我国《行政处罚法》也对行政处罚做出具体规定,让行政处罚(包括罚款)从此有法可依,而且规定,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滥用执法权,也应当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要想终结“罚款指标”,在切断“财政返还”的利益链之外,还需对下达“罚款指标”者进行严厉问责。惟其如此,才能彻底剜除“罚款指标”这一毒瘤。

[责任编辑:赵亮]
相关报道

·超载月票执法被执罚污名化
·“执法”不能变“执罚”
·四中全会《决定》解读: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辽宁盘锦中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助推依法行政
·广东各地依法行政考评结果公布
·四川天福镇:严格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治镇

·四川天福镇:严格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治镇
·陕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贵州思南聘请“智囊团” 为依法行政“把脉”
·江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组建省法律顾问团
·河南信阳:依法行政 执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