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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衔接机制

2014-11-04 11:05:11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浙江省司法网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社区矫正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完善六项衔接机制,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法制化。

  一是明确审前调查委托地。人民法院在对本市籍调查对象委托调查前,应事先核实调查对象的居住地,调查对象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的,应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非本市籍调查对象在本市内不具备居住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委托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调查对象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并将相关材料退回至委托法院。司法所发现调查对象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材料退回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是明确审前调查委托时限。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向委托法院提交调查评估意见。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应当征得委托法院同意。对于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如发现调查对象不适合社区矫正或者案情复杂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等特殊情况,征得委托法院同意后可以延长二日。人民法院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调查的时限前将委托调查函送达至调查对象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是明确审前调查质量采信。司法行政机关应提高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质量,明确作出“同意接收”或者“不同意接收”的意见,作出“不同意接收”意见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调查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的,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当在三日内完成;人民法院发现审前调查结果可能与判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必要时可召开风险评估会议或邀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与庭审和旁听。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未采信审前调查意见时,应向司法行政机关作书面反馈。

  四是明确审前调查保密纪律。人民法院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派员送达或者采取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调查评估意见,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保密。

  五是明确社区服刑人员移交。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时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相关教育,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书一式三份,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人各执一份。判决机关与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为同一县(区)的,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在社区矫正无缝对接室进行社区服刑人员交接工作,并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法律文书移交、入矫登记、宣告、首次训诫等工作;判决机关与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跨县(区)的,人民法院应于三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明确告知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间及逾期报到后果。

  六是明确社区矫正执行衔接。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建议减刑、刑罚类型变更案件以及撤销缓刑、假释或收监执行的提请案件,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补充。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及时做出裁定。人民法院对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对非本地法院判决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时,同级人民法院应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联系协调工作。人民法院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舟山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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