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真理近一点,再近一点
——记北京西城法院保险法专家刘建勋法官
“今欲学诗,功夫在诗外。想写出好的裁判文书,必须要注重对基础学科的研修和社会知识的掌握。”说这话的是北京汝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刘建勋。每年在给法院新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时,他总会一字不落地强调这一点。
这位思路清晰、措辞严谨、风趣幽默的文雅法官是北京市法院系统有名的保险法律专家,也是个“裁判文书达人”。他的法律文书几乎件件算得上精品,他的学术成果几乎篇篇都引起学界反响,他的名字在北京保险行业几乎人尽皆知。而这一身本领的练就,源自他对真理坚持不懈、日复一日的执着追求。
学习的欲望源于问题
二十世纪初,西城法院开始探索专业化审判,此时的刘建勋进法院已十个年头,是一名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办案能手。按照院里的统一安排,刘建勋开始审理保险纠纷和公司类纠纷。当时的他可能未必想到,正是这项改革,满足了他对司法审判活动专精并求的职业体验,同时打开了他向专家型法官成长的大门。
西城法院决定对保险和公司破产类纠纷案件试行专业化审判,有着特殊的地缘因素考虑。西城区内坐落着闻名全国的金融街,是首都金融主中心区,金融资产占北京市80%以上,占全国50%以上。“一行三会”等国家级金融监管机构都在金融街,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也大都在这里。如果说案件资源对法官裁判能力提升的影响至关重要,那这对刘建勋来说绝对是一个绝佳的机会。
一接触保险案件,刘建勋就发现,问题来了:保险合同和合同法上的合同完全不一样。当时国内的保险行业刚刚起步,大型保险公司也没有几家,研究保险法的人更是没有几个。刘建勋敏锐地意识到,一个正在起步培育过程中的市场,没有人去研究它的法律规则,说明这是一个可以一直走下去的研究方向。他开始浏览市面上所有和保险法相关的专业书籍,发现书中介绍的内容他基本都了解,想知道的答案却都找不着,这更加坚定了他投入研究保险法的决心。
看完法条开始看保险法理论专著,研究完法律又从头学习保险学、金融学,然后再回来看法条,还是问题重重。怎么办?一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令他如获至宝,开启了对保险法探索的全新思路。就这样读起来一发不可收拾,从台湾保险法读到日本保险法,从日本保险法读到德国保险法,越读越明白,越读越上瘾。
“我们的保险法比较框架化、原则化,直接拿着判案也没问题。但当我开始对这个领域有研究兴趣的时候,就想把裁判逻辑说周详,发现光靠法条不行了,就得找资料认真想。当你不知道该怎么判的时候,就是学习研究的最大动力,因为所有的学习欲望都是从解决问题开始的。”
给法律补漏洞
许多人认为,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接触案子有限,研究领域狭窄,能出什么成果?能培养什么专家?刘建勋从不这样看,他经常对年轻法官说:“不要以为我们的裁判文书没有太大作用,从宏观上看,它可以引导公众的社会行为,在个别情况下,还可以弥补法律漏洞。”
2009年,已经在法学理论与实务界获得广泛赞誉的刘建勋受全国人大之邀,参与保险法修订工作的讨论。刘建勋根据自己审理过的一件案子,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最终他的建议在修订后的保险法中得到了采纳。
这起案子中,保险公司因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交付格式条款文本而被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刘建勋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承担向投保人交付格式条款的义务,如果没有交付行为,就不能依据其中的免责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通俗地理解,也就是说不能让投保人承担自己并不知情的责任。
修订后的保险法采纳了他的建议,最终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提交格式条款。这个条款的明确,无形之中规范了保险行业的从业规则,保护了投保人的实际权利。
除了立法建议外,强调裁判文书写作的刘建勋,也确实用精准的法律文书引导着当事人的行为选择。一家保险公司因为他的一纸判决书,直接修改了保险条款文本并调整了业务操作流程。
陈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驾驶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与别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失。案子到了刘建勋手里,保险公司提出,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章节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执行一定比例的免赔率。保险公司据此同意赔偿车辆损失的90%。
刘建勋经过认真考虑,认为这一条款属于法律上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文本中有专门的“责任免除”一章,这条规定应该搁在那块儿才合适,放在“赔偿处理”章节中,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保险公司应该在投保时针对这一免责条款提示投保人注意并且做出明确说明,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说明义务,最终被判决赔偿全部保险金。
刘建勋的判决引起了保险公司的很大震动,判决生效后,这家保险公司根据刘建勋的判决将这条“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执行免赔率”的条款在整个合同中以黑体字标出,并且要求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要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法官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是站在精湛法律技艺基础上舞蹈的艺术家,是运用法律智慧缝补法律漏洞的拈针人。”刘建勋从不讳言自己对法官职业的“高、精、尖”要求。
不让任何人钻法律空子
就是这么一个平时为人低调、不爱计较的刘建勋,办起案子来却精明强干、虎虎生威,一丝一毫都要掰扯清楚,目光锐利不容一点藏污纳垢。
有一类保险案件,只要一谈起来,他就气不打一处来。有一些以骗保为生的老油子,经常会在保险事故发生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再到法院来起诉,相关证据还一应俱全。面对这帮人,刘建勋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延长审理期限,为保险公司争取时间去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有了突破,这些骗保人的算盘就只能落空。除了这个妙招,法庭上的刘建勋也法眼灼灼,常逼得骗保人当场现形。
在一起案件中,起诉保险公司的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事故认定书,据此证明其深夜单独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刘建勋仔细审查证据后发现,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与张某自述发生事故的时间,间隔长达五六小时。
庭审中,刘建勋不疾不徐地询问道:“你弃车离开现场这段时间去哪了?”张某支支吾吾,说记不清了。“发生事故后正常人都会很紧张,反倒会记得现场的情况,你再想想。不会什么都不记得吧?”在刘建勋的连续发问下,张某慌张地说自己去住旅馆,但被问到住哪家旅馆时又推说不记得。“事故发生地是个小村庄,旅馆应该不多,你描述一下自己寻找旅馆的路线及过程,或者旅馆的方位。”在刘建勋灼灼的目光下,张某神情越来越不自然,始终不能就此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最终,刘建勋依法判定,单凭事故认定书,不能认定事故的性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恶意骗保的案件往往因为当事人的故意,起诉时距离事发时间久远,侦查难度加大,这种案件通常很难顺利进入刑事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止步于证据的表面,而是要依据生活常识、逻辑推理等诸多因素,深入挖掘证据背后隐藏的事实。”刘建勋如是说。
大量的审判实践加上经年累月的思考,刘建勋对保险法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几年来,他连续出版了3部个人专著,参与编写4部法学专著,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多项重点科研课题,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他出版、发表的文字总量已经超过200万字。他的专著《保险法典型案例与审判思路》在当当网上受到追捧,几度售罄。他是多所高校的兼职教授,经常面向不同群体讲授保险法问题。“我小时候住大杂院儿,每天下午就给院儿里的小孩儿讲故事,一讲讲到天黑。”说到这,刘建勋露出略带顽皮的得意之情,他幽默的口才和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得专业性极强的保险法也成了热门课程,很多听众最后都成了他微博的活跃粉丝。他的讲课档期永远占线,常常因为工作脱不开身而无法应邀。如今,他是西城法院刚刚成立的金融街法庭的负责人,将审判工作地点搬到京城繁华的金融街,他的又一扇大门,正在徐徐打开。
在真理与同情之间
在刘建勋翻过数遍的《美国保险法》里有这样一句话:法官和陪审团总是愿意帮助被保险人去对抗强大的保险公司。在他看来,这句话在我国保险案件审理中同样适用。但也正是这句话,会让他在办案子的时候常常陷入困惑和纠结。“自己办案子常常会有很多因素要考量,比如对被保险人帮所谓的忙,我常常在想,到底是否应该。”
一个他曾经办理的很常见的保险案子就能大概说清楚刘法官的困惑。丈夫买了一份保险,没过多长时间就患白血病死亡,妻子拿着这份保险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遭到拒绝,起诉到西城法院。刘建勋一翻案卷就发现,这位丈夫在投保之前就有很严重的贫血症状,但并没有在投保时如实地告诉保险公司,带有很大的带病投保嫌疑。保险公司根据白血病的临床表现,指出丈夫在投保时就已经患病,拒绝赔付从法律上讲是没有问题的,刘建勋也这样下了判,驳回了妻子的诉讼请求。原告继续上诉,二审法院依然驳回。案件的审理到此已经结束,但面对原告,一个带着两个孩子在北京靠打零工为生的河南农村妇女,刘建勋觉得这样的诉讼结果对她们有些残酷,总想为她们再做点什么。他找到保险公司,做了耐心的说服工作,保险公司最终给了原告一万元的补助性赔偿。
一边是追求公平的刚性法律规则,一边是同情弱者的悲天悯人情怀,每每遇到这种案子,他都会不断地问自己,到底怎样去做才能找到最完美的平衡?自己对这些被保险人所做的案件之外的努力,会不会转而成为下一个试图侵蚀法律原则的“暗雷”?
这样的思考到今天都没有停止。只要一遇上不懂法律、不懂诉讼规则又确实值得同情的被保险人,他就总是会不自觉地提醒自己,不能让这些人因为诉讼能力的缺陷而在诉讼中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
胡女士是让刘建勋印象比较深刻的一个当事人。几年前,她的丈夫被公司外派到非洲做劳务工作,在这期间死亡。与他的死亡情况唯一相关联的一份证据,是南非当地的警察手写的一张纸条,表明胡女士的丈夫是在驾车途中下车休息时摔倒死亡。胡女士认为丈夫的死亡是意外伤害,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害险赔付,但拿不出其他的证据,仅有的这张南非警察的字条也因为未经公证认证而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刘建勋根据一贯的审判经验也能大概想到,下车后出现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概率微乎其微,很可能是死者本身患有某种与死亡有直接关联的疾病。尽管如此,他还是给了胡女士法律上规定的足够长的举证期限,告诉她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她丈夫的死确实是有意外伤害发生。保险公司不同意,认为举证期限过长。刘建勋在法庭上对胡女士说:“如果举证期限不够,按照法律规定我还可以给你延长。”
其实他清楚地知道,胡女士根本不会去南非找证据,不单单是因为证据可能根本就不存在,关键是目不识丁、只能从事简单劳动的胡女士甚至不具备迈出国门的基本常识,但刘建勋仍然给了她符合法律规定的较长的举证期限。对于胡女士来说,在这样一段只有等待和期昐奇迹发生的日子里,她作为一名社会底层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得到了来自法律的实实在在的尊重,她面对生活的勇气也因此而有所增加。当然,还有奇迹,胡女士最终收到了来自保险公司的一笔数额不算少的补偿。当然,她并不知道刘建勋为此所做的庭外工作。
对弱势群体这种本能天然的同情,让刘建勋在工作之外十分热心公益。刘建勋办公桌上有个特别打眼的相框,照片上是他温柔娴静的妻子。妻子是大学老师,两个人志趣相投,不仅是生活上的伴侣,更是精神上的挚友。在妻子的积极联系下,他们夫妻一直积极从事义务助学的公益事业,与其他志愿者一起为50多个贫困地区的小学学校和孤儿院建立起图书室,最偏远的图书室设立在西藏昌都市类乌齐县甲桑卡乡色如希望小学。他们积极参与的公益助学项目已经资助数十名贫困家庭的少年儿童完成了高中教育,其中有的已经考入大学。
刘建勋在他自己那本卖脱销了的个人专著序言里写下这样一段话:“一个人,无论其地位如何平凡,只要认真思考、勤奋探索,同样有可能获得有价值的思想,同样有可能使自己的心灵与真理之间的距离近一点,再近一点。”(刘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