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罗沙、陈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播发了这一决定。
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为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同时,通过对现行行诉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
专家表示,这些修改将有助于解决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长期存在的“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相对独立行使,加强和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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