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决定,自10月20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共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23起,涉及的3家单位和20名个人受到行政处罚。
今年7月1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7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九次会议批准并于8月6日实施,确定长春市四环路以内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四环路以外特定区域实行有条件禁止。同时规定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禁放令出台后,仍有部分单位和群众在喜庆之日燃放烟花爆竹。为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燃放烟花爆竹,依法处罚违法燃放行为,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行动中,各城区分局、治安、交警、派出所和巡警部门对重点区域进行管控、查处;对禁放区内人员密集区、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商家等重点部位周边动态巡逻执法;遇有婚庆、民俗、庆典、节假日时,各级公安机关参战单位深入辖区、社区、街道,加大巡查、监管和宣传力度;设立举报电话,根据情况对第一时间提供线索的市民给予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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