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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审批环节不得擅自增设中介服务

2014-10-23 08:55:4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黑龙江拟立法整治中介乱象

  审批环节不得擅自增设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将中介服务作为必经程序。”黑龙江正在征求意见的一部条例草案稿,作出上述明确规定。

  今年9月中旬,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发布《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许可条例》),除了对行政审批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还用相当大的篇幅对审批环节的中介服务进行规范。据悉,该《许可条例》进一步完善后将于2015年初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出台。

  拖延时效乱收费

  “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业的轿子,收企业的票子。”这是对行政审批过程中中介服务乱象的形象比喻。

  黑龙江律师程霞明介绍,自2004年我国出台行政许可法以来,政审批改革持续发力。国务院分别在2003年和2004年将83项、39项由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改由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管理,中介服务正式进入到行政审批环节。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很多审批事项,需要在批准前,出具专业组织做出的环评、产品认证、房产造价评估、地质灾害评估等结论。

  程霞明律师说,这些中介服务均属于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需要先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意见之后,行政机关方可对该事项进行审批。委托人在委托中介机构之后,由于对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报告或者是审查意见的时限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中介机构工作如果拖沓,就会影响审批进度。

  除了时限没有硬性约束,收费标准也是一个问题。哈尔滨市房地产商会会长桑洪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很多土地评估、房产造价评估领域的中介机构,可以通过自身的关系人脉优势,按照企业授意调整最终评估价格,以此从中赚取高额的中介费用,损害国家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崔冬举例说,最常见的是二手房过户中的评估。行政机关授权的评估单位如果把价格评低,买卖双方就可以少缴税。

  垄断市场难选择

  除了为老百姓个人服务的中介机构之外,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专业中介组织。

  由于委托人缺乏议价能力,没有可以依托的较为客观的标准,使得委托人在选择中介机构的过程中无法做出理性选择,存在盲目性。信息的缺乏更使得委托人有可能选择“质次价高”的服务水平与收费标准不匹配的中介服务。

  崔冬分析,黑龙江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有些地区的专业中介机构数量少,专业的服务人才匮乏,存在某些中介机构垄断市场的情形。申请人几无选择的余地,也就没有了议价能力。

  此外,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多为行政审批机构的下属事业单位,实际上受行政部门变相的控制。如果审批部门指定这家中介机构,没有哪个申请人敢说不字。

  立法约束正当时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插手中介市场,《许可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将中介服务作为必经程序。”

  “依法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由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委托的可以自主选择,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

  对于服务时限,《许可条例》要求,无法律明确规定的,“中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程序、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

  《许可条例》还规定了中介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记者 张冲)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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