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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院“深度”告知引导申诉人理性表达诉求

2014-10-21 10:59: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南长安网 

近日,河南省检察院办理的王丽申诉案,在该院依法维持原处理决定后,申诉人还是息诉停访,案结事了。这是该院通过对刑事案件申诉人进行申诉风险“深度”告知,引导申诉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合理预期并接受办理结果的又一案例。

1999年5月,王丽及其丈夫因挖水沟一事,与邻居曾某父子发生争吵。厮打中,曾某的儿子将王丽丈夫刺伤,致其当场死亡。后曾某的儿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曾某因对其子持刀杀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危害不大,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王丽不服,提出申诉,在检察机关维持原决定后,遂以曾某犯故意杀人罪为由,向河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检察机关此前对曾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南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人当面听取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认真审查了全部卷宗,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预期判断。随后,多次与申诉人沟通,在一般告知的基础上,对申诉人关注的被不起诉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深入进行释法说理,为该案的成功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近年来,河南省检察院为进一步引导申诉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探索实施刑事申诉案件风险告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风险告知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在受理和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承办人要向申诉人书面告知案件办理的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客观分析可能出现的结果及相应的救济程序,避免因最终处理结果与申诉预期不符而发生缠访、闹访。

据介绍,该院将刑事申诉案件风险告知分为一般告知和个案“深度”告知。前者主要向申诉人告知可能出现的法定情形,后者则注重分析:案件承办人不仅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向申诉人客观分析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尤其是与其申诉预期不一致的情形进行释法说理,还要制作谈话提纲,将书面记录的具体告知情况与谈话提纲一并入卷归档。

同时,该院制作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及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风险告知书,不仅告知申诉人申诉存在风险,还详细列出立案审查(复查)的条件、抗诉(撤销或改变原决定)的条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以及其他事项,让申诉人一看就懂,不走弯路。(记者高传伟 通讯员 孟红梅)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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