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贫弱的被告人实施法律援助,是法律理性的表现。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刑事法律援助实施情况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带领团队对法律援助实施情况作了为期半年的跨越10个省市的调研。会上,顾永忠作了主题发言。
立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据顾永忠介绍,修改后刑诉法对法律援助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修改。
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根据1996年刑诉法,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三类案件,如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2012年刑诉法在这一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另一类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认为还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对于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将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提前。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
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根据1996年刑诉法,法律援助方式是由法院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把律师视为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而2012年刑诉法则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同时,明确了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立了通过申请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对于不属于法律援助对象的案件,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而按1996年刑诉法的规定,这种情形下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还没有建立当事人或其亲属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
实践:仍存在三方面问题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司长孙剑英介绍,3年来,全国共组织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47万件,平均增长率为40%。2013年,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由2亿多元增长到3亿元,全国法律援助经费达到16亿元。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介绍,全国从2011年开始在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站,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这是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对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就调研来看,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审前阶段法律援助的规定尚未执行到位。从实践情况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分布相差悬殊。审判阶段大多占到70%。有的办案人员以“告知申请”代替“通知指派”。在侦查阶段特别是侦查的初期,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有一定困难,难以通知指派律师。二是刑事援助申请比例偏低。由于当事人大多被采取强制措施,与外界不能联系,而当事人亲属对于如何证明经济困难,因程序复杂、申请门槛比较高而退却。三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保障不足。根据相关规定,办案补贴是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各项成本费用,并不包含律师办理案件投入的智力服务报酬或劳务报酬。
制裁:指向不通知指派律师的行为
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一是制约公权,二是保障人权。顾永忠认为,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以保障贫弱残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合法权益。刑事法律援助从审判程序扩展到审前程序,意味着对审前程序的公正性要求更高。对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公检法三机关没有指派的,应属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落实宪法和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种制度。刑诉法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注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办案机关不通知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
对于应当指派律师而不指派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认为,这源于有些办案人员不想让律师介入诉讼或晚介入诉讼,这就使不通知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现象屡屡发生。只有将它认定为程序违法,才能加以遏制。
对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指派律师,在客观上可能给受援人带来不利后果(比如程序无效带来的诉讼时间延长)要不要惩处,顾永忠认为,只有严格程序惩处,才能促使办案人员自觉遵守法律。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则认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以通过考评考核加以制约,而不必进行程序制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不应该将法律上规定的强制辩护和法律援助相混淆。前者应当是聋哑人、未成年人、无期徒刑等情形。后者应当是贫穷人。刑事诉讼上程序违法分为瑕疵程序、违法程序和非法程序,应当根据违法程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制裁措施。对于有学者认为应认定为程序无效的观点,陈卫东表示,我国并无诉讼无效制度,不能因为未通知指派律师而使诉讼程序归于无效。
衔接:与其他机制相协调
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做好联动工作,但目前还缺乏可实际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认为,由于法律援助涉及到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对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应当是责任人越具体越好。可以直接让看守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就通知指派律师事宜进行对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建议,可以进一步考虑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即在检察机关、法院设置轮值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轮值律师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因而称为公设辩护人。
公权力应当给予作为国家义务的法律援助履行者的行为更多的保障。复旦大学教授谢佑平认为,辩护权是一种私权,公权力应当尽量少介入,同时为律师行使辩护权提供保障。
对有办案机关要求法律援助律师出具“委托书”的问题,宋英辉认为,法律援助案件不应当要求承办律师与当事人或其亲属办理委托手续。刑事法律援助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由政府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向被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它与当事人聘请律师所建立的委托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求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出具“委托书”是不合理的。
(晏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