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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全程监督民事诉讼坚决纠错

2014-09-26 08:39: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实行监督;

◆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实行监督;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

案件受理范围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的;

◆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案件审查决定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决定;

◆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对存在法律规定的中止审查情形的,作出中止审查决定;对存在法律规定的终结审查情形的,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个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监督裁判结果的3个,民事执行监督、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各两个,支持起诉的1个,督促起诉的1个。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检察监督由原来单一以抗诉为中心的诉讼结果监督,转变为对诉讼程序、诉讼结果、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

裁判结果纠错

【案件介绍】海南某保健品公司以海南某投资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投资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1万元。检察机关发现股权转让实为保健品公司用来抵偿债务的行为,提出抗诉,法院撤销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一方当事人审判中隐瞒重要事实,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认定。判决生效后,投资公司发现了可以证明其不构成违约的新证据,符合有新的证据情形。

【案件介绍】湖北某置业公司将其一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某园林工程公司,约定园林工程公司不得再转让工程。后园林工程公司将雨棚玻璃分包给苏某,工人刘某在施工中从钢结构上摔下受伤,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雇主苏某承担60%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园林工程公司应与雇主苏某承担连带责任,终审判决二者对刘某承担按份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法院判决在责任性质和承担的认定上存在错误。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抗诉,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监督

【案件介绍】案件执行标的额2500余万元,法院却查封了河北某房地产公司6398.5万元的财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执行中存在超标的额查封情形,要求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针对法院执行中明显超标的额查封以及执行异议审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法院采纳了相关建议,纠正了违法行为,避免了当事人巨额损失。

【案件介绍】四川省某法院对原备案于陈某等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检察机关发现,其中一处住宅为黄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备案登记在陈某名下系被执行人的不规范操作所致,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本案为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进一步厘清了涉案房产权属,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维护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人员违法

【案件介绍】湖南省检察机关发现,法律工作者甘某和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等人,利用所谓“包案”的方式,与车祸受害人签订保险索赔权转让合同,赚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与实际赔偿款间的差价及其他非法利益。甘某、万某等人向法院审判人员行贿,获得在案件处理上的关照。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整体合力,既监督纠正枉法裁判的案件,又惩处违法犯罪相关人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收。

【案件介绍】欧某与云南昆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欧某和陈某在结算劳务费上意见不一致,导致董某等15人未拿到劳务费。法院以陈某不是适格的被告为由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法院立案难问题突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易产生社会矛盾。本案指出法院立案中存在的问题,适时监督,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并重。

支持督促起诉

【案件介绍】江苏省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某皮包公司处理,一年间,共倾倒两万多吨废酸。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14人有期徒刑,在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方出庭支持起诉,肇事者被判赔偿1.6亿元。

【典型意义】被起诉的企业有6家,开庭时有9人出庭,而原告方只有一个,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强化了起诉力度,维护了司法公正。

【案件介绍】贵州某市国土局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张某使用。张某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公司,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该公司一直未缴纳剩余的208.8万元。检察机关督促国土局以原告身份起诉该公司。

【典型意义】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某些领域诉讼主体的缺位,一些诉讼主体又不敢、不愿或不能起诉,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督促起诉职责,督促诉讼主体及时提起诉讼,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本报记者刘子阳周斌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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