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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统计上半年寻衅滋事案件

2014-09-09 14:51: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青年报 

日前,来自长宁区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5月,该院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涉案人数达48人。通过梳理这类型的案件,该院注意到,作案人员以男性为主,多为初犯和酒后作案。48名犯罪嫌疑人中,仅有3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均为初犯,酒后作案的有24人,占比50%。从组织形式来看,多人团伙作案较为突出。3人以上团伙作案的有10件,占比62.5%。团伙犯罪的成员多为朋友、同事、同乡关系。

长宁区检察院分析案情时指出,寻衅滋事的起因往往是小事,如消费娱乐过程中发生口角纠纷、轻微的肢体碰撞等,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正常人的激烈反应,而涉罪人员出于逞强斗胜的目的小题大做继而大打出手。不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离开现场后,又因心有不甘折回实施报复犯罪。

法理上,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而来的罪名,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长期以来,由于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无对何谓“寻衅滋事”、何谓“流氓动机”做解释,故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罪名或一般违法行为的边界不清,相互混淆,以致寻衅滋事罪沦为没有边界的“口袋罪”,影响了刑法的正确实施。

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7月15日,两高颁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首次对何谓“寻衅滋事”作出了明确解释,明确了寻衅滋事既包括典型的“无事生非型”也包括“小题大做型”。

所谓“无事生非型”即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所谓“小题大做型”即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在明确“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入罪的同时,《解释》也明确“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尤需注意,以避免寻衅滋事罪范围不当扩大。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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