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启动实施大会,宣布自当日起,该院审判执行工作将按新的机制模式运作。笔者了解到,此次深圳中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制度设计体现了“三个突出”,即突出协调性要求,“人”、“权”改革相结合;突出系统性要求,优化配置职权;突出规范性要求,构建责任体系。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经中央批准,确定深圳中院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自受领试点任务以来,深圳中院根据试点方案精神,以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坚持系统性思维,增强内外部协同为改革思路,深入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
围绕促进公正司法这一核心目标,深圳中院制定了适用于全市法院的改革总体方案,指导福田、盐田、罗湖等基层试点法院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先行启动改革试点,然后在市中院本级,对相关配套制度作了反复修订完善。结合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深圳中院完成了法官选岗、审判长选任、合议庭组建等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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