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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2014-09-05 12:24: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平安浙江网 

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2014年7月23日,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杭州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杭州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救助条件

下列人员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导致人身伤害,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可能导致严重伤残或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办案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不予救助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接受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造成的;

6、通过其他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采取转移家庭财产、隐瞒经济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8、办案机关认为不宜提供救助的其他情形。

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它组织。

三、救助程序

1、告知。办案机关向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告知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2、申请。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需要救助的,应当向办案机关书面提出救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办案机关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的救助意见,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

4、审批。党委政法委负责审批同级办案机关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请。

5、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到办案机关。

6、发放。办案机关负责对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申请救助需提交材料

1、救助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明;

3、案件当事人的医疗救治材料、司法鉴定意见或者死亡证明;

4、实际损害后果、赔偿情况、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5、办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救助承诺、保证人证明;

6、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

五、救助标准

1、确定救助金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须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等情况。

2、救助金额一般控制在给予救助时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总额之内,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以适当增加救助金额,但应在给予救助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十六个月的总额之内。同时,救助金额应在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之内。

六、其他

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后,办案机关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处执行到剩余执行款的,应当将发放的司法救助资金从执行款中扣除,上缴同级财政。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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