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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戒毒管理局出台意见加强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2014-09-01 13:37:1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甘肃司法网 

近期,甘肃省戒毒管理局就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协调省禁毒办于近日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是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的审批问题。省禁毒办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于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对不批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七日内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求各市、州禁毒办加强督促检查,对决定机关收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逾期不作决定或作出决定不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将在全省禁毒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二是对戒毒人员变更戒毒措施的问题。甘肃省关于贯彻实施《戒毒条例》的意见第三部分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可以允许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就医。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在戒毒人员出所就医后的30日内,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和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医生、所领导的意见书,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省禁毒办要求各市、州禁毒办协调督促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在收到变更戒毒措施材料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审批并通知戒毒所。

三是对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一年的戒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的问题。甘肃省关于贯彻实施《戒毒条例》的意见第三部分第五条明确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满一年经诊断评估良好,本人申请,可转入戒毒康复场所,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同意其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责令其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康复”,“社区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措施执行尚未期满申请离开戒毒康复场所的,由戒毒康复场所送回或由原执行地街道、乡镇接回继续执行剩余的期限”。

四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戒毒日期不规范的问题。省禁毒办要求,按照法律时间年的计算:执行日为当年第一日,届满日为结束年、对应月、执行日的前一日。结束时间没有对应日的,以结束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果吸毒人员同时被裁决行政拘留、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依照有关要求,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措施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期限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五是对转送戒毒人员移交有关材料的问题。省禁毒办要求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移交戒毒人员时,应当同时移交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交的戒毒人员后,对其后续的戒毒情况应当继续在公安机关移交的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上进行记载。公安机关向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移交戒毒人员时应当附上办案部门出具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情况表》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省戒毒管理局供稿)

甘肃司法网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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