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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诉讼对交警执法的启示

2014-08-26 15:57: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 

    案情经过

    2013年9月14日3时13分许,江苏省南通市驾驶人周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8.4吨)牵引一重型普通半挂车(核载34吨)途经沈海高速苏通大桥北主线收费站,因其载物(57.1吨)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执勤民警当场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周某。

    处罚作出后,周某不服,于2013年10月21日向南通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经复议,2013年12月南通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2014年1月,周某不服复议决定,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起诉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经审理,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决定的判决;2014年3月,周某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1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并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

    执法启示

    该案历时半年,经过行政复议,两级法院两审终审。笔者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两次出庭应诉,并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组织大队全体民警旁听了案件审理。出庭应诉,对自己是一次非常好的学习机会,可以重新审视当前交警的执法理念和能力水平,有针对性地增强交警执法规范化意识、提升执法能力。

    重实体,全面收集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超载未达30%的违法行为事实是否清楚。周某超载案,民警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摄录。周某委托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提出高速公路动态磅称重结果不准,尤其受车辆行驶速度影响较大,被告出示了江苏省技术质量局出具的该称重系统的鉴定证书。庭审中,法庭回放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整个执法过程,民警告知驾驶人称重结果和超载未达30%的违法事实,周某没有提出异议,未要求提出称重复核,法院认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诉讼感悟:在日常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民警的取证意识不强,尤其是全面取证意识。在我们看来司空见惯的违法行为,想当然就能处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的要求是比较苛刻的。在处理超长、超宽、超高等违法行为时,未能用摄录仪全面摄录,只是自己目测,当事人无异议就进行处罚。在处罚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法停车时,只用执法记录仪记录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内,而不问驾驶人为何停在应急车道,没有排除紧急情况这个法定原因。这造成事后纠缠不清,给人空子可钻。还有个别民警为了回避矛盾,对交通违法行为变更处罚。

    重程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就是被诉行政行为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周某起诉状称民警未履行告知程序,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只要未履行告知程序、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该案处罚前,民警告知了基本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及其依据,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过程没有民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被告答辩时认为:在民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罚200元,记3分),当事人直接提出只罚款不记分的申辩,当事人享有了陈述和申辩权,只是其主张不成立,民警未予采纳而已。法院认定民警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听取了周某的陈述申辩,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

    诉讼感悟:行政处罚中,在现场取证结束后,民警应当告知其基本的违法事实,违法事实必须告知全面、清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进一步调查取证。以超载为例,应当告知实际称重结果、超载数量、超过核载多少三个基本要素,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同样要告知,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陈述和申辩。后两点也是一线执法民警最容易忽视的,也是决定行政处罚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

    重理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彰显交警执法的公信力。在庭审过程中,法庭播放了整个执法过程视频。民警语言文明,情绪平和。当告知记3分时,驾驶人抵触情绪十分强烈,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民警没有对其训斥,而是心平气和请其签字,并告知其下次少装一点。整个执法过程体现了交警文明执法,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交警客观公正的执法立场。

    诉讼感悟:在交通违法处罚过程中,驾驶人胡搅蛮缠、说一些出格的语言是常有的事,民警如果不能控制自己情绪,重者会产生肢体冲突,轻者会说出一些与执法者身份或者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语言,被当事人抓住把柄,造成被动。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必须始终坚持法言法语,不可意气用事。

    重诉讼,变被动为主动。货运物流公司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驾驶人不出庭参与诉讼。驾驶人背后是个团队,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诉讼,常年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打交道”。法官对交警的一线执法实际状况不甚了解,很多环节无法认同交警的执法理念和实际困难。大队开始注意到这些不利因素,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向支队业务部门作了报告,取得了法宣科支持,法宣科负责人在二审时到庭旁听,给予充分指点,为胜诉增加了把握。

    诉讼感悟:对货运或者客运驾驶人规范执法,记分会带来降证后果,从而使其失去从业资格,执法矛盾十分突出。民警在一线执法过程中始终要以诉讼案件的标准提醒自己,规范执法。

[责任编辑: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