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情况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昌平区检察院共受理了3件3人强制医疗案件,经公诉部门审查后,对其中2件2人做出了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对1件1人做出了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二、强制医疗案件受理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公安机关移送的文书材料不齐备。案管办在受理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中,有的案件没有撤案手续,有的强制医疗意见书中未列明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及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现行法律对此缺少明细规定,导致公安机关对受理审查的条件不明确,亟待规范。
第二,公检两机关对强制医疗案件适用范围的认识存在分歧。案管办在受理这两起案件时,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两名涉案精神病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不属于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内容,且其行为本身也没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属于强制医疗案件适用范围,但公安机关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涉案精神病人确实实施了殴打他人的暴力行为为由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案件适用范围。因案管办在受理案件时的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故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受理,但由此反映公检两方在强制医疗案件适用范围上认识不一。
三、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受理审查的探索
鉴于上述问题,该院希望能对强制医疗案件受理审查的形式、内容等进行细化和规范,满足公检两机关办案工作需求。《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中,虽对强制医疗案件的移送和申请作了规定,但条款较为简单,我们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应在该办法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受理审查标准和内容等进行细化和规范:
1.对受理审查的原则应当明确。根据刑诉规则第七章“案件受理”的规定,严格划分案管部门和公诉部门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查职责,案管部门在受理时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公诉部门进行实质审查。
2.受理审查的内容应当具体明晰。将《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中散落于多个条款中的内容集中起来,明确受理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强制医疗意见书和相关的案卷材料。其中的案卷材料,除一般性规定的侦查卷宗及随案赃证物外,还应包括几个特殊材料:(1)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2)涉案精神病人的精神病鉴定意见;(3)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相关材料。
3.形式审查中应当对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有所界定。根据刑诉法和刑诉规则的规定,强制医疗程序适用范围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如何理解,在实践确有争议。我们认为,由于案管部门在受理审查时只进行形式审查,故只能从形式上进行把握。具体而言,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只要涉案精神病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这个客体,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即可予以受理;对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及其他章节中涉及同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二是暴力行为本身或造成的后果应达到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程度。
四、对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强制医疗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思考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8条和《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第10条的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先作出不起诉决定结案,然后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现有法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如何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等具体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思考,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探索出一条规范合法的办案流程。
1.流转程序。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后,依法已做出不起诉决定,该公诉案件已经办结,此时启动的强制医疗程序应当是一个新的案件,“启动”也应以“受理”为起点,因此,案件的流转必须要先从案管部门的受理开始,再按照正常案件流转程序分配到公诉部门办理。
2.受理审查的时限:审查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可通过申诉或起诉方式提出异议,被不起诉人可通过申诉方式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也可通过复议或复核提出异议,故不起诉决定效力最终确定的时间较难明确。我们建议,公诉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确认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公安机关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应及时移送案管部门,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经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公诉部门应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
3.移送审查的案卷材料:可借鉴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申请案件所需材料内容,但除了强制医疗意见书外,还需有其特殊材料,包括不起诉决定书、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材料和最终确定不起诉决定效力的材料、涉案精神病人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相关材料等;侦查卷宗及随案赃证物不需要再次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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