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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带头弘扬法治精神

2014-08-19 10:47: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同一天,湖南相关审理法院对衡阳破坏选举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6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这些被告人除少数地方人大领导外,绝大多数是人大代表。审理过程中,他们大多当庭认罪,忏悔“自己太缺乏法治意识、太没有法律信仰”。

衡阳破坏选举案之所以参与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少人大代表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他们信仰的不是法律而是“金钱”,通过送钱拉票,千方百计用金钱换取“公共权力”,再将“公共权力”变成“自家领地”,让本应人民当家做主的选举制度变成备受诟病的“名利场”,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肌体,威胁了人大代表合法性的民意基础。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果人大代表都不能严格守法,反而破坏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又从何谈起?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中共湖南省委以刮骨疗伤的勇气和壮士断腕的决心,对这一事件及时进行了查处,对部分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随着上述案件的公正审判,也充分说明人大代表并无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领域必须遵循的核心精神。一些人大代表在选举过程中“贿选拉票”,主要是缺乏一种更深层次的法律信仰即法治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必须大力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对人民代表而言,同样如此。(禹爱民)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