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中国高铁输出海外的步伐日渐加快,京沪高铁盈利的消息又传来。当此之时,网上一股“为刘志军平反”的呼声“不失时机”地出现。有人称刘志军“终将名垂青史”,甚至有人说:“刘志军贪了多少钱不重要,他打造的高铁改变了中国……你把刘志军贪掉的钱拿去也买不来。”(8月13日《新京报》)
此前,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受贿、滥用职权已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人们在关注判决结果的同时,还热议辩护人提出的一个辩护意见:法院在为刘志军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刘志军对于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但法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以功抵罪的辩护意见,因为刘志军对于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并不构成从轻或减轻刘志军刑事责任的理由。
功是功,过是过。贪官只要触犯刑律,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商鞅说过:“所以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鞅所说的“壹刑”,就是指卿相与民同罪,前功不抵后罪。这种功不抵罪、刑无等级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古人赏罚分明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智慧。
评价一个人甚至一个罪人应该是功过分明,功就是功,过就是过。其为国家、为社会所付出的劳动、所做的贡献,理应得到客观评价和公正对待,并在历史的功劳簿上实事求是地予以记载。这一点,在现代社会应该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客观、越来越公正,从大人物到小人物,都应一视同仁。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他们在某方面有过功劳和贡献,就掩盖他们所犯的错误和罪行。所谓法院在对贪官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其贡献的论点,显然混淆了功与过、功与罪的关系,是典型的功可以抵过、功可以抵罪的逻辑。如果这样,那些曾经为民族解放和国家建设作出过贡献、为人民幸福立下过功劳的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犯罪、违法了,因为他们的功劳可以抵罪,这岂不谬哉!
但凡一个贪官倒了,总有人历数其“丰功伟绩”,说他如何平易近人、如何处事公道,类似的舆论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案和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案审判后同样存在。但事实上,法律上压根儿就没有“好贪官”一说,因为法律讲究一码归一码,功过分明、功不抵罪。需要强调的是,所谓“好贪官”一说不仅在法律上没有市场,在政治伦理上也讲不通。而依据法律惩罚贪官,既是贪官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也是在政治伦理上对一种被扭曲的价值观的矫正。功可抵罪,既是功过不分的表现,也是不尊重法律、不懂得法律尊严的表现。这样的做法,在法治社会注定是行不通的。(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