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湖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微担任审判长
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7月2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数字法庭对罪犯刘迪减刑案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微担任审判长与其他两位法官组成,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工作人员出庭向法庭宣读了提请减刑建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委派副检察长朱国祥出庭履行职责。省政协常委、省政协副秘书长许石林,省政协常委骆伟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部分省人大、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记者旁听了开庭。
此次公开审理的是罪犯刘迪减刑案。刘迪,女,判刑前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税局计划财务科经费会计。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作出(2011)益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11)湘高法刑二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法刑二初字第5号以被告人刘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交付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刘迪的减刑建议,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O一四年六月九日将刘迪减刑案报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庭审中,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的工作人员向法庭提交并宣读了刘迪服刑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罪犯刘迪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较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定额。累计获得考核分88.3分。无故意犯罪。
鉴于罪犯刘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湖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建议将罪犯刘迪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予以审核同意。
出庭检察人员发表了出庭意见,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意见不持异议,同意将罪犯刘迪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合议庭在庭审中认真审查了对罪犯刘迪的减刑建议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听取了出庭的执行机关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的意见和刘迪的当庭陈述。 庭审休庭后,合议庭对刘迪减刑案进行了评议。
合议庭评议后恢复庭审,审判长李微当庭宣布减刑裁定:“罪犯刘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本裁定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当天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审理了另一起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案。至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6月1日生效后拉开了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序幕。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防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我们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了刘迪减刑案。这样就将减刑假释案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做到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公正。”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这也是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一项常态化的工作,我们会继续坚持下去。”李微接着说。
参加旁听的省人大代表彭庆光向记者表示:“过去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不太了解,有一些神秘感,通过这次旁听,我们了解到了减刑案件的基本程序,真正感受到了司法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公开,特别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开有助于提升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认识、理解、支持,提高司法公信力,特别对于防止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省政协常委骆伟在旁听完庭审后对记者说。
庭审结束后,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庭审进行了点评。
链接:六类必须开庭案件及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