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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4-06-30 11:19:4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黔中早报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近日通过网络公布《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其中删除、新增、修改的部分,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两条规定被删除

修正案(草案)对原条文中第十条第一款“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车身喷涂或者粘贴统一设计的标志和准载人数;在接送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为其提供特殊通行便利。”和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进行了整条删除。原条文中第十四条“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与常住人员相同准驾车型种类的机动车驾驶证。”,因为与公安部123号令规定不一致,也被整条删除。

行驶高速路时速不低于70公里

修正案(草案)对原条文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修改得最多的地方,就是将所有条款中的“高等级”改为“高速”。原条文中第三十八条“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车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内容修改为“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禁行高速公路的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放行。”

坐客车必须系安全带

修正案(草案)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条内容。第三十四条“非机动车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中,增加一项“(九)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第三十六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中,新增一项“(五)乘坐客运车辆时必须使用安全带,乘坐其它车辆时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草案还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缓解收费站道口拥堵,收费站等候通行车辆达到300米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条: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修理车辆的,处以200元罚款。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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