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军
【个人简历】
王磊,1974年出生,2013年12月任河北省肥乡县检察院检察长。
【治检心得】
对于一部分刑事案件,起诉至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并不能弥补当事人受到的伤害,反而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和解后,更有利于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难忘故事】今年3月,我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宋成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使案件达成和解。
宋成才与马考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肥乡县法院于2001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宋成才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马考的货款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法院先后多次到宋成才家执行生效判决,并两次对他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查封扣押其建筑材料等物品,执行时间长达十多年,仍未执行终结。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我院提请批捕。
承办检察官向我汇报案情后,我发现,该案系因民事纠纷引起,如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可能比提起公诉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我和承办检察官多次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最后宋成才自愿进行赔偿,我院也依法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这起13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等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占有较大比例,就如何处理好这类案件,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经认真研究,2013年初,我院制定了《捕前和解与捕后和解相结合促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要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双方思想情况的基础上做好调解工作;采取捕前和解与捕后和解相结合的办法,把捕后跟踪做工作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相结合,力争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
2013年以来,我院办理捕前和解案件6件,批捕后跟踪办理捕后和解案件2件,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整理:李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