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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思维下的法院信息化

2014-06-16 14:46:1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互联网思维下的法院信息化

——人民法院微信平台建设初探(下)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号的定位意味着法院要把当事人当做“客户”(至少是“用户”),而把微信平台当做一个CRM(客户关系管理)工具,这是一种司法理念的巨大更新。

  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号是有别于订阅号的另一种账号类型,顾名思义,旨在提供“服务”。腾讯默认为服务号开放了自定义菜单,并在通过微信认证之后开放九大高级接口。尽管服务号也有消息推送功能,但每月仅一次的频率(今年4月15日,腾讯将服务号的消息推送限制放宽到每月四条)显然无法满足如订阅号一样频繁的消息推送功能,故还是应当将服务号定位为能给企业和组织提供更强大的业务服务与用户管理能力的平台。

  人民法院有着“双重要求”,除了有着对外宣传的迫切需求外,亦要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一方面要通过释明答疑,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另一方面要通过便捷及时的审判,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救济途径。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借助科技力量,大大拓展了司法便民的形式,如网上立案、短信告知、语音应答等形式,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

  随着3G甚至4G网络的推广、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手机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扇窗口和一把钥匙,微博、微信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在这样的环境下,微信公众平台成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又一新契机。

  微信的服务号面向群体主要是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以及案件当事人,开放了API(应用编程接口)的微信平台让服务号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原理上可以实现通过平台预约立案、查询案件进度、联系主审法官等丰富功能。微信公众号支持“编辑模式”和“开发模式”两种模式,目前大部分法院服务号仅实现了一些“编辑模式”下的基本功能,如开设了法院动态、立案指南、诉讼费用、风险提示、投诉建议等子栏目。但要想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在司法为民服务中开拓新视野,为当事人提供最大的诉讼便利,“开发模式”以及通过微信认证后的“九大高级接口”才是服务号的未来。

  这是因为,一方面,仅能实现基本功能的服务号将遭受同门兄弟订阅号的冲击和挑战。2013年底,微信向订阅号开放了原本为服务号特有的自定义菜单功能,前提是通过一个较为繁琐的微信认证。这在赋予订阅号另一重生命之外,也为服务号的生存本身敲响了警钟:订阅号本身就和服务号一样支持一对一的对话功能,如果订阅号也具备了自定义菜单功能,而且还具备更高频率的消息推送功能,那么用户凭什么还要选择服务号?

  另一方面,只有具备完善功能的服务号才符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中用户至上的互联网思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考察重庆法院信息化建设时,体验了手机扫描二维码查询案件执行信息的功能,并对这一便民举措十分赞赏。周强院长强调,各级法院要通过全面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而微信服务号的开发模式理论上为法院信息化的推进提供了无限种可能,很多现在已经设想到的和尚未设想到的,几乎均可通过编程得以实现。

  于是服务号通过认证后获得的九大高级接口成为其扭转劣势的法宝之一。所谓九大高级接口分别是:语音识别、客服接口、OAuth 2.0 网页授权、生成带参数二维码、获取用户地理位置、获取用户基本信息、获取关注者列表、用户分组接口、上传下载多媒体文件。从法院实际角度出发,能运用到的无外乎是“语音识别”、“客服接口”、“上传下载多媒体文件”。如语音识别可以支持用户利用微信自带的语音功能实现人机交互,免去了打字之繁琐,更加快捷,也降低了用户交互的门槛。上传下载多媒体文件可以向用户提供庭审录像的下载功能等。

  除了这些高级接口丰富的功能外,也可通过对开发模式将互联网上的一些服务功能接入到微信,实现掌上操作。如宁波地区法院目前正在开发的“阳光司法服务平台”,可以在外网上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进度查询功能,这一功能也可移植到微信平台上。除此之外,开发模式为服务号提供了多种便民服务的可能性,例如设置“来院地图”菜单,当事人点击后即可通过调用百度地图接口,帮助当事人在他所在位置寻找来法院的公交路线或驾驶路线。

  由上可知,服务号带来的变化是革命性的,它完全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服务终端。对比一些机关单位正在开发的政务APP,服务号拥有三大优势:一是服务号兼容性强,APP至少需要分别考虑和开发对应IOS(苹果)、Android(安卓)、Windows Phone(微软)三大操作系统的不同版本,而后者因微信本身已经支持三大平台,只需考虑一个服务端的开发和维护,系统的升级则由微信服务器自动完成。二是独立的APP需要下载安装,费时费“量”,而服务号只需轻点关注,消耗流量忽略不计。三是微信的三亿多用户群为服务号的推广提供了强力后盾。

  这也为“政务微信”继“政务微博”之后走上舞台提供了可能。去年年初,《人民日报》文章《2013新媒体猜想》提出的“8个猜想”之一就是对“微信政务信息发布新平台”的分析,文章认为:“微信推动政务信息发布渠道的多样化。在可预见的新的一年中,微信也会成为政务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事实证明这个预见是正确的,截至去年底,全国政务微信已逾3500个。截至今年5月底,开通微信公众号的人民法院已有140多家,月均增长率逾40%。

  服务号的定位意味着法院要把当事人当做“客户”(至少是“用户”),而把微信平台当做一个CRM(客户关系管理)工具,这是一种司法理念的巨大更新。司法公开、司法为民不是一句口号,也并非静止不变,不同时代赋予了司法公开和司法为民不同内涵。在这样一个微时代,“微”不仅仅代表微型设备的接入,也代表着无微不至的服务理念。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提高服务水平,这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课题,也等着人民法院交出全新的答卷。

  (李义山)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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