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多家媒体报道称,浙江杭州部分城区自来水再度出现异味。尽管杭州市环保局已启动应急预案并表示目前未发现水质异常,但再次引发人们对于水污染的忧虑。
今年以来,仅经媒体曝光的自来水异味事件已达十余起: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安徽省宿州市、甘肃省兰州市、上海市崇明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发现难、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办案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和侦查监督厅副庭长元明在最高检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检察机关办案中的一些应对举措。
2009年6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明坤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管理辖区内排污企业向小江排污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对部分选矿企业违法排污、违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力,致使部分选矿企业尾矿水、尾矿渣违法外排,流入小江,造成环境污染,导致东川“牛奶河”事件的发生。该事件经国内媒体报道、网站转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李明坤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30日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3日,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明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河水污染,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并成功查办环境污染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形成露头就打的态势,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打击犯罪、保护环境的要求和期待。”李忠诚表示,司法查处环境污染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相当困难,主要是因为损失后果常常难以量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尝试用“恶劣社会影响”来认定渎职行为的损失后果,对类似案例具有一定启发和参考意义,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的重视。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在查阅青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档案和环境监测报告中发现,2013年10月以来,郭某甲、刘某、郭某乙、曹某、陈某在青县马厂镇、金牛镇等地分别独立从事电镀加工行业,5人将电镀作业中产生的污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经检测,这些排放的污水中均含有铜、铅、锌等有害物质。其中仅郭某甲排污量即达四五十吨之多。
经调查发现,5人在电镀作业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14年3月24日向青县环保局发出移送上述5起案件的书面意见。青县环保局当月26日将案件移送至青县公安局。青县公安局分别对上述案件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青县检察院已派员介入,引导、规范侦查取证,督促案件办理。
元明说,这5起案件是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典型案例,也是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获取案件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典型案例,取得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者了解到,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在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
“目前,最高检正商最高法、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工作。”元明说,检察机关将不断主动加强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与配合,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记者 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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