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推进审判权运行科学化、司法过程标准化,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天津高院刑一庭近日出台了《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合议庭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还权合议庭。一是明确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质量标准。要求合议庭审理完毕的案件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所采信的证据形式、来源、取得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证据无瑕疵,或者原有瑕疵得到正确补救;非法证据被依法排除;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形成完整证明体系。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每一个事实、情节都已查明,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正确适用法律,定罪准确,被告人所具备的各种量刑情节均得到适当考虑,刑罚裁量适当。控辩双方所提各种诉求均得到充分回应和合法处理。审判程序合法。二是强化合议庭责任,确保“让审理者裁判”。明确了合议庭的设置和组成,合议庭评议的规则等。规定合议庭独立对案件的程序事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做出处理,独立制作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对所审判案件的质量承担同等责任。三是限制庭长审核权,实现“让裁判者负责”。针对以往需要经庭长审核的案件范围较大,事项较多,合议庭有权独立做出处理决定的事项有限的情况,规定除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外,其他案件无需报庭长审核,合议庭有权独立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实行审批程序全程留痕,规定凡经庭长审核的案件,庭长均须以书面形式阐明意见和理由。庭长建议合议庭复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要求复议的事项和理由。四是全面落实交叉阅卷制度,确保案件质量。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必须进行交叉阅卷的六种情形,包括被告人有可能被维持、核准、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可能被宣告无罪或有部分重大事实不予认定的案件,因事实、证据问题准备发回、改判的案件等;同时,规定了交叉阅卷的具体规则,以及庭长审核案件的阅卷规则等,以制度保障合议庭客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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