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9)日,记者从省高院采访获悉,四川省高院近日首次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了51件减刑、假释案件信息,让案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后,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将成为省高院一项常态工作。“姓名:刘敏;罪名:挪用公款罪;原判刑期:无期徒刑;刑期变动情况:第一次减刑;考核情况: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无加分扣分,累计得分149.79分,无罚金刑。提请建议:减为十八年……”记者在省高院官网上看到,首批公布的51件减刑、假释案件,包括了服刑人员的姓名、所犯罪名、原判刑期、刑期变动情况,考核情况等详细信息。
省高院同时公布了联系电话,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将审查是否属实。如果举报内容不影响罪犯的减刑、假释,法院将依法裁定减刑、假释并向举报人员作出解释。如果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要求,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减刑、假释。
此外,省高院鼓励全省各中级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断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的比例,并将人民陪审员引入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据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后凡是我省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都要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情况。(记者 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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