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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出具书面材料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4-06-09 16:09:0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由于部分基层组织公章管理不规范,加之人情、利益等因素,随意为当事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导致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难度加大。2013年该院审结的案件中由基层组织出具书面材料的有4023件,存在不严谨或虚假内容的达到1642件。

  证明材料存在的问题

  随意出具身份、地址等不严谨材料。一些村社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未对所要证明的内容调查核实即出具证明材料,甚至有时直接在当事人自行书写的材料上加盖印章,以致出具的证明缺乏真实性。这使得有些文书存在如下问题:无出具某项证明内容(如年龄)的主体资格、内容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经办人员不签名、多个村社干部分别为当事人出具不同内容甚至完全矛盾的证明。例如,在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离婚案中,张某提交重庆市巴南区某村委会证明,证实游某在该村居住一年以上。游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重庆市南川区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一直在南川区居住。于是,巴南区法院裁定案件由南川区法院管辖。但二审中南川区某村委会又出具证明,证实被告游某并未在该村居住,导致二审法院改判。

  随意在社会调查报告中作虚假陈述。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犯罪成因、一贯表现等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实践中,多委托当地司法所和村社干部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然而,一些村社干部碍于情面,担心得罪人,不坚持原则,常在调查中违背客观事实作虚假陈述,导致调查报告失真。2013年,巴南区法院共审查庭前调查报告21份,采信14份,采信率为66.7%,而未被采信的调查报告中,均有加盖村社基层组织公章的不真实内容。

  随意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书。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律师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作为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这一制度的修订完善,为职业公民代理人进行有偿代理画上了一道红线。但是,受利益驱使,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并不甘心退出代理,怂恿当事人向基层组织申请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书。而基层组织碍于情面,认为不是原则问题,在未对公民代理人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随意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书,为其进行有偿代理服务大开方便之门。2013年,该院共审查公民代理推荐书36份,其中职业公民代理人占到60%以上。

  对策和建议

  加强法制宣传力度。要借助基层干部法制课、人民调解指导、便民诉讼联络员培训等方式,通过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的讲解,提升村社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使村社干部意识到其身上所担负的责任,认识到出具虚假证据的严重后果,必须在调查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材料。

  强化村社公章管理。审判中反映出一些村社基层组织公章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责任不明确,审查程序流于形式,公章使用未作登记,给部分村社干部弄虚作假以可乘之机。对此,法院应及时向村社组织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使其完善公章管理制度,建立公章登记台账。

  加强材料审查力度。审判中不能轻信村社组织出具的证明,应严格审查,必要时要到当地调查核实。形式审查上,要求有两名村社干部亲笔签名,重要的材料可要求乡镇政府盖章确认。内容审查上,对于村社组织根据村民事务管理记录所出具的证明,一般可从书证角度判断证明效力;对于证明内容是村社组织职能以外的其他事项时,应从证人证言角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效力。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村社干部出具虚假证据,司法实践中很少受到责任追究,违法成本很低,这是其敢于徇私舞弊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李向前)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