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办公室、市检察院、昌平区检察院共同举办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机关“案件办理与管理机制”工作调研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维林等领导,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等16位北京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赵志建主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及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案管办、研究室等部门领导,昌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福忠,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王玲,西城院、朝阳院、丰台院相关领导,昌平院检察长邹开红及部分班子成员参加了调研会。
视察组首先观摩了昌平院2014年第11次检察委员会,了解了检委会讨论事项和决策机制。本次检委会由昌平院检察长邹开红主持,讨论审议了侦查监督二处提交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施办法》。会上,首先由侦查监督二处处长汇报议题,就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情况进行说明。其后,各检委会委员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对议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会议表决环节,该规范性文件被检委会全票表决通过,要求侦查监督二处准备审批手续,将该规范性文件以本院名义印发并执行。最后,邹开红检察长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加强该项工作的经验积累和典型案例撰写;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切实规范其讯问工作;三是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意见,结合新刑诉法开展此类专项工作;四是自侦部门要注重借鉴,加强此方面的工作。本次检委会展示了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制的运行情况,充分反映出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的业务决策能力,表现了议题汇报人、检委会委员的良好业务水平、队伍素质和执法形象,得到了列席人员的高度评价。
在通报会上,昌平院、市院案管办、丰台院分别汇报了案件决策和办案责任管理、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应用、发挥案管职能推动案件质量提升等工作情况,西城院、朝阳院介绍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交流中,与会领导和人大代表踊跃发言,对检察机关“案件办理与管理机制”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与管理机制”工作提出三个方面意见建议。
一、立足监督职能,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部分代表认为,检察机关是专业的监督主体,人大监督、网络监督、社会监督要通过法律监督来实现,要明确工作重心,充分认识到这次检察改革的任重道远,认识到检察改革对于提升检察机关地位的历史机遇。有的代表提出,要处理好检察监督职能与自侦案件办理的问题,为人大行使监督权创造条件。代表们围绕检委会审议内容提出,要突出对侦查机关是否为首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延伸监督的时间节点;要在审查逮捕时正确考量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把握捕与不捕的限度;要明确执法责任追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在依托工作办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制度不流于形式;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探索实行“双钥匙制”,确保监督落于实处。
二、注重理论引领,大力推进检察改革。代表们认为,要有理论先导才能更好地推进制度建设,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制度机制的建设要注重检察理论的引领,理论的选择、价值的取舍,最终是为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要有法治思维,在机制创新上要注意“去行政化”的问题,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建议在检察改革中要兼顾效率和质量,要把质量作为保障,根据工作实际来有序推进改革。
三、进一步完善案件办理与管理机制。代表们表示,要处理好案件管理中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层层审批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不要机械执行,要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检委会程序要更加规范,要认真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
市院副检察长甄贞肯定了与会代表提出的专业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并表示将此次会议情况及时向市院党组汇报,认真研究、整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同时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是进入关键、实质阶段的改革,要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的同时,避免执法的机械化;要通过逐步探索发现问题,完善制度、机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坚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检察改革需要一线检察院的积极探索,配套制度的完善和推进也需要人大的支持。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维林充分肯定了此次“案件办理与管理机制”工作通报会的效果,认为会议内容丰富,收获很大,并谈了自己的感受,他表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本次检察委员会充分发扬民主,程序规范,这是保证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公平公正的重要方面,也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保障。案件的网络平台建设和网络运行是检察工作方式和工作模式的一场革命,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机遇,也对原有的工作方式、工作模式、机制体制、队伍素质能力提出了挑战,这也是行使好检察权的基础和保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制改革是突出主任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赋予主任检察官办案更大的主动权,使其充分行使检察权,最基本的是对主任检察官责权利和保障的平衡、统筹。最后,就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和特点来推进改革。二是明确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执法办案责任制,是要对执法办案负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要做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同时要对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监督,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公平正义。三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要与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分类管理等联系起来,要放在大框架下统筹考虑、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