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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斗杀西门:朴素的正义与司法公正

2014-06-06 10:43: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水浒传》中武松斗杀西门庆一节可谓人尽皆知。武大的弟弟武松在景阳冈赤手空拳打死一只老虎,成为众人膜拜的英雄,被封为阳谷县都督。潘金莲数次勾引武松失败,趁武松去外地出差期间,在王婆的撺掇下与西门庆偷情,被武大郎发现。武大郎忍气吞声,伸冤无望,最终被潘金莲、西门庆和王婆一伙用砒霜毒死。武松回家发现武大死得蹊跷,便找来知情人盘问,得知武大系被奸夫淫妇谋杀,收集好证据到官府告状,希望官府为他主持公道。他自己是县城都督,算是基层干部,自然首先想到走法律途径。而一个颇为明朗的杀人案,又为何演变成武松斗杀西门庆,恐怕还要从该案的立案难说起。

  潘金莲药鸩武大郎——立案难

  武松带了重要证人郓哥、何九叔到县衙告状。县官见了先问:“都头告甚么?”武松陈述:“小人亲兄武大,被西门庆与嫂通奸,下毒药谋杀性命,这两个便是证见。要相公做主则个!”知县当即进行立案审查,可接后答复:“这件事难以理问。”理由是:“自古道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你那哥哥的尸首又没了,你又不曾捉得他奸,如今只凭这两个言语,便问他杀人公事,莫非忒偏向么?”知县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话虽不无道理,但连当事人诉权都没有保障,公务员家属受害都无处伸冤,原本可以化解的矛盾由司法领域推向了社会。显然,“捉奸成双”只是托辞而已,不立案是因为被告西门庆乃本县“民营企业家”,家势雄厚,知县自己也与之有些瓜葛。

  通奸行为在当今社会虽乖于社会道德,但并非法律直接调整的对象。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则不然,通奸行为作为违反封建伦常的非婚两性关系一直是重要刑法罪名,受到法律和礼教的严厉谴责和制裁。宋律常人无夫奸徒一年半,有夫奸徒二年。直到清末修律,朝野上下还在争论“无夫奸”到底是该用道德约束还是法律调整。潘金莲和西门庆之间若有奸情,则属于奸情无疑,如此重大的犯罪嫌疑,至少应先把人传来一问,但就因为县吏“都是与西门庆有首尾的”,就“难以理问”。

  武松自然不肯善罢甘休,在厅上又拿出了更为直接的证据——亡兄的骨头:“这个须不是小人捏合出来的。”按理说,骨头发黑,已经足以证明死者系中毒而死。但知县看了仍道:“你且起来,待我从长商议,可行时便与你拿问。”在明显的直接证据面前,知县仍迟迟不肯立案,还要继续“研究”。导致当日西门庆得知,却使心腹人来县里许了官吏银两。因武松是公务员,稍知司法程序,知县也敬重他是打虎英雄,故和他理论了几回,劝其息讼。若是普通百姓,必早以“挑词架讼”为名责罚几十板子发还家去了。

  次日早晨,武松又在厅上告禀,催知县拿人。谁知知县贪图贿赂,拿出骨殖,说道:“武松,你休听外人挑拨你和西门庆做对头。这件事不明白,难以对理。”狱吏也说:“都头,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全,方可推问得。”武松是个重情重义的汉子,唯不懂官场规则,想依法按律为兄长讨回公道失败,便道:“既然相公不准所告,且却又理会。”古代司法虽谈不上严格意义上的“中立性”,但其相对独立的裁判地位,理应成为国家消解社会矛盾的屏障。通过司法解决矛盾的途径被贪赃枉法的知县关闭了。武松无奈只能靠自己为兄长报仇了。

  武松手刃杀兄仇人——朴素的正义

  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是中国人心中最朴素的道德观念。同样,兄长、朋友被杀,自己也有复仇的义务。在原始社会,复仇大抵是由个人、家族或部落来完成的。这种靠自身力量来匡扶心中所认可正义的方式,在国家产生后有了根本的改变。实现社会正义的权力已经不再由个人行使,惩罚犯罪、保护弱者的司法权成为国家专属权力。换言之,出现了犯罪,应该由国家来追诉并对罪犯处以刑罚,而不能由受害人私自处理。虽然民众大多会对这样一种私自复仇的行为表示同情,但各代律法基本都将复仇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只是在量刑上稍有差异罢了。

  武松面对兄长被害枉死的事实,依法起诉未果。摆在他面前有三条路,一是继续起诉,向上级部门申诉,直至上京师信访邀车驾,但这样维权成本太高,成功概率也非常低。二是就此息诉罢访,继续做他的都头,不再和潘金莲、西门庆过不去,忍气吞声过日子。三是自己动手杀死仇人,虽然是杀人行为,但是为兄复仇,在他心中完全符合“义”,甚至是古代认为是高于法律的“义”,因此并没有道德上的障碍。武松会选择哪条道路?这和他的性格特点、认知水平密不可分。武松是一个身强体健的习武之人,文化程度比较低。封建社会的司法救济途径缺失让武松选择了自力救济这样一条迷信暴力的道路。

  当然,武松的重“义”的性格决定他不会是乱砍滥杀。武松担任都头时间不长,却有较强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他邀请不同行业的群众代表参与见证,在杀死潘金莲之前还留下了她的口供。武松以给亡兄做头七的名义邀请众邻居来家中赴宴。饭毕,武松开始自审案情,他让胡正卿充当“书记员”作好记录。随后拔刀暴力控场,只见他“卷起双袖,掣出那口尖刀来”,并宣布:“诸位高邻在此,小人冤各有头,债各有主,只要众位做个证见。”

  武松先扯开潘金莲胸脯衣裳,尖刀去胸前只一剜,双手取出心肝五脏,供养在灵前,再割下了头颅。探听得西门庆在狮子桥下大酒楼上吃酒,便去楼上边街阁儿寻他。几脚将西门庆踢下楼去,武松按住就割下了他的头,并和潘金莲的头颅一起拿到武大的灵前祭奠。武松杀人的场景简直是戏剧性的暴力表演。他不仅割下头颅,还掏出潘金莲的五脏六腑,比国家的死刑残暴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固然是因为他内心的仇恨,同时也看出古代“义”与“法”的冲突,人们往往轻“法”而重“义”、有着严重的“义”高于“法”的错误思想。

  出入人罪——司法公正去哪了

  武松虽是为兄复仇,但也自知这是“国法难容”的犯罪行为。复仇后,武松并没有畏罪潜逃,而是去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发生连杀两人的重大刑事案件,震惊了阳谷县。于是知县“先自骇然,随即升厅。”这次知县启动了司法程序:先问了王婆口供,邻居指正,又唤过何九叔、郓哥取供状,再唤人检验潘金莲、西门庆尸身,再填写尸单格目,回到县里升堂立案。

  依律而言,等待武松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但看知县是如何考量的?县官念及武松是个义气烈汉(打虎的公众人物),寻思他的好处,唯独不考虑法律。于是便唤小吏商道:“念那武松是个有义的汉子,把招状从新做过,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

  此等大案还需上报本管东平府。陈府尹又是如何看待武松杀人案呢?陈府尹哀怜武松是个有义的烈汉,便常派人去牢里看他,把卷宗改得轻了,还派心腹带了封秘密文件,星夜到京师去找刑部相好的关系。最终,陈府尹报过省院官以后做出判决:“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拟合凌迟处死。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

  案件就此审结,武松被发配孟州,自不在话下。直到今天,不少民众仍会对判决结果拍手称快,但从司法公正来看却值得深思。

  第一,武松的朴素正义公正吗?仅凭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或者人之常情,可以分析一些简单的事实,但是却无法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纠纷作出全面的判断。武松断定潘金莲、西门庆奸情除了证人证言外,并无其他直接证据。普通民众可以依靠自己的直觉做价值判断,但司法人员如果缺乏法律思维与专业判断,冤假错案的产生将难以避免。

  第二,司法判决公正吗?武松之所以得到轻判,主要因为他是公众人物,罪与非罪、重罪还是轻罪,都在司法官一念之间。马克斯·韦伯曾把这种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司法体制称为“卡迪司法”。武松斗杀西门庆案件所展现的司法图景完全符合卡迪司法。中国古代司法裁决是封建宗族制度产物,重人情轻法律,在这种司法体制下官吏的司法审判是自由裁量的、不可预测的“卡迪审判”。

  第三,司法不公是怎么发生的?众目睽睽下武松杀死潘金莲、西门庆的犯罪事实,为何能改成了“斗杀”。海瑞曾言:“百姓口小,有公议不能自致于上。”其实不然。百姓公议致于上之后,陈府尹也念及武松是条烈汉,最终轻罪判决就出自陈府尹之手。再往上,刑部被疏通,皇帝对此等小案估计也没多大兴趣。专制社会中,除民众暴力造反的压力外,官员的压力一般只来自于权力的上级配置源。故即便有人出面申诉,在没有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古代,也是无济于事的。

  从武松斗杀西门庆案件的处理不难发现:当司法无法为社会矛盾提供救济途径,社会矛盾就会升级为暴力杀戮。当司法缺乏中立性和公开性,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当民众的法律意识崇尚的是朴素的情大于法的正义观,法律就将成为具文。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郑重)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