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近日与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司法厅出台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使法律援助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
《办法》要求,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成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咨询、告知、转交申请、通知、受理、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主要负责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告知、转交申请、通知等相关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刑事法律援助的咨询、受理、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侦查阶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即“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送达《通知辩护函》、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复印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发出通知的办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