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个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昨(28)日,四川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3年以来四川省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并通报5起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在2013年至今全省法院审结的531件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中,逾8成案件都是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殴打、拐卖等人身侵害的情形。受害未成年人以女童居多,其中4至10岁的女童所占比例最大。
特点
教师等熟人实施强奸比重大
省高院昨日发布,2013年1月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531件,判处701人,补偿经济损失278万余元。其中,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453件,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案件78件。在已审结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殴打、拐卖等人身侵害案件比重较大,占未成年人受害案件总数的80.6%。
这其中主要分为五类情况:一是邻居、教师、网友等熟人对反抗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行为;二是行为人以物质诱惑、把柄要挟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三是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实施卖淫行为;四是个别监护人出于泄愤等极端情绪实施虐待、威逼等行为,导致未成年人死亡或身心受损;五是以谋利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拐卖、拐骗行为。
4至10岁女童受侵害比重大
据了解,14岁以下女童为被害人占比例较大,年龄最小的为3岁,4岁至10岁阶段的女童所占比例最大,为51.1%。除了安全防范意识不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之外,缺乏家庭关爱,无合适的监护人提供保护也是一方面重要原因。
在全省法院已判处的案件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38.05%;拐卖、拐骗儿童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57.14%;绑架未成年人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100%。
原因
不敢告发导致反复被害
结合审判情况,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总结出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一些成因。“一方面是熟识关系致使被害人丧失警惕或束手无策,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社会角色决定了他们往往或者难以对熟人产生防备心理,或者对熟人的侵害行为缺乏理性认识,加害人的行为因此容易得逞。”丁铁军表示。
教育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辍学的未成年人提前进入社会务工或待业,有的即可能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家庭保护和监管不力容易使未成年人沦为犯罪人,更易使未成年人成为受害人,导致家庭悲剧。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往往因受物质诱惑或害怕被责怪等不愿或不敢告发,导致在较长时间内反复被害。
惩处
性侵害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四川法院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总体上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尤其是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要依法严惩利用特殊身份实施性侵害行为的犯罪人。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以及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目前,四川省个别地区已采取邀请心理专家作陪审员的方式,在审判过程中结合案情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这种做法,我们将在全省大力推行。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心理救助的新方式、新途径。
案例
小学教师强奸多名学生获死刑
省高院昨日发布了5个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小学教师魏某因强奸、猥亵多名女学生被判处死刑。
2008年至2011年期间,小学教师魏某以辅导作业、改卷子为由,多次将授课班上的被害人陈某等11名8至11岁的女学生喊至家中卧室,对7名女学生实施奸淫和猥亵、对4名女学生实施猥亵,并将奸淫、猥亵女学生的经过制作成大量淫秽视频,存放于其电脑或U盘内。魏某因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魏某死刑。(记者 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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