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以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据了解,目前,我区的城乡低保资金都是财政预算安排,还没有社会社会力量提供的捐赠资金。为此,《办法》进一步明确: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以及其他资金。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城乡低保资金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低保资金。
《办法》规定:城乡低保资金应纳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系统》,实行‘一卡通’发放。代理金融机构以低保家庭为单位,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户主‘一卡通’银行账户,并提供补助资金详细情况通知单,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参与本《办法》制定的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田志勇告诉记者,通过“一卡通”集中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可以保障低保资金的运行安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低保对象对低保资金的取用。
田志勇还告诉记者,我区从2011年起,率先实行了低保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建立起“以奖代补”机制,以调动地方在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积极性。目前已收到了很好的成效。而本《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以奖代补”和绩效考评的时间安排。今后,我区还将逐步适当提高“以奖代补”资金的比例。
《办法》还要求各地财政、民政部门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刘娜 员东)